煤礦安全生產(chǎn)試行規(guī)程(摘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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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專用房屋內(nèi),存放一晝夜使用的火藥。
第二百三十六條 井下火藥庫應采用峒室或或壁槽式?;鹚幈仨殐Σ卦卺际一虮诓蹆?nèi)。峒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依照火藥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計算。
井下火藥庫應包括庫房、輔助峒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峒室中,要有檢查電雷管、發(fā)放火藥、保存放炮員用的空火藥容器和放炮器等的專用峒室。
第二百三十七條 井下火藥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峒室以及距損壞后能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qū)通風的風門的直線距離:峒室式的不得小于100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米;
二、庫房距經(jīng)常行人的巷道的直線距離:峒室式的不得小于25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米;
三、庫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直線距離:峒室式的不得小于30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米;
四、庫房和外部巷道之間,要用三第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盯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要延長2米,斷面積不得小于4平方米;
五、每個火藥庫要有兩個便于運送火藥和行人的出口;
六、庫房地面要高于所在外部巷道的地面,以便排水防潮。
第二百三十八條 井下火藥庫必須砌 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架;火藥庫出口兩旁的巷道,也要砌 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架,其長度都不得小于5米。輔助峒室或巷道盡頭,要備有足夠數(shù)量的消防器材?;鹚帋斓某隹谔帲€必須設(shè)置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第二百三十九條 井下火藥庫的最大儲藏量,不得超過該礦井三晝夜的雷管需要量。
每個峒室的容量,儲藏炸藥不得超過2噸;每個壁槽的容量,儲藏炸藥不得超過400公斤或相應的雷管。
第二百四十條 在多水平生產(chǎn)的礦井內(nèi),在井下火藥庫距放炮工作地點超過2.5公里的礦井內(nèi),以及在井下沒有火藥庫的礦井內(nèi),可以設(shè)發(fā)放火藥的峒室,但要經(jīng)礦務(wù)局革委會批準,并且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發(fā)放峒室要設(shè)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nèi),距離使用的巷道不小于25米;
二、峒室的最大儲藏量不得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
三、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并用不小于24厘米厚的磚或混凝土墻隔開;
四、管理制度要與井下火藥庫一樣。
第二百四十一條 井下火藥庫必須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設(shè)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伏。儲藏火藥的峒室和壁槽內(nèi)不準裝燈。
不設(shè)固定式照明的火藥庫,準許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第二百四十二條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火藥領(lǐng)退制度和雷管編號制度。
雷管在發(fā)出使用以前,必須檢驗導電性能,并按電阻大小分組。在一條放炮線路上的雷管,要選配電阻相近的雷管。
火藥要進行定期試驗,失效的火藥必須妥善處理。處理失效的火藥,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革委會批準。
第二節(jié) 火藥的運輸
第二百四十三條各局、礦在地面運輸火藥時,必須依照《火藥制造廠暫行保安規(guī)程》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沿井筒運送火藥時,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運送;
二、要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口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內(nèi)只準放一層火藥箱,不使滑動;運送其他炸藥時,火藥箱堆壙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的三分之二;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nèi)運送火藥時,車輛必須符合第245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
四、在裝有火藥的罐籠或吊桶內(nèi),除放炮員或護送人員外,不準有春他任何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不得超過每秒2米;運送其他火藥時,不得超過每秒4米;吊桶升降速度,不得超過每秒1米;司機在起動和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fā)生震動;
六、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nèi),禁止運送火藥;
七、禁止將火藥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nèi)。
第二百四十五條 用電機車運輸火藥時,電機車司機和火藥運送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筆下列規(guī)定:
一、炸藥和雷管不要在同一列車內(nèi)運輸,如果用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炸藥和雷管的車輛之間及與電機車之間,都要用三個空車隔開;
二、硝化同類炸藥或雷管要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木質(zhì)車廂內(nèi),車廂內(nèi)部要鋪有膠皮或麻袋,并且只準放一層火藥箱;其他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nèi),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出礦車邊緣;
三、必須由井下火藥庫負責人護送;除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乘車;上述人員都要坐在尾車內(nèi);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秒2米;
五、裝有火藥的列車不許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二百四十六條 在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nèi)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以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輸火藥,但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要在每秒1米以下,運輸雷管的車輛要加蓋、加墊。
嚴禁用電溜子、皮帶運輸機等運輸火藥。
第二百四十七條 由火藥庫直接向工作地占用人力運送火藥時,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協(xié)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由入炮員運送,或在放炮員照顧下,由熟悉本規(guī)程有關(guān)規(guī)定的人員運送;
二、火藥要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nèi);雷管和炸藥要分裝在不同的容器內(nèi);禁止將火藥裝在衣袋內(nèi);領(lǐng)到火藥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點;
三、放炮員攜帶火藥乘坐車輛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革委會批準;
四、攜帶火藥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nèi)搭乘的攜帶火藥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五、攜帶火藥人員不得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nèi),沿井筒上下。
第三節(jié) 放炮
一、一般規(guī)定
第二百四十八條 在一、二級瓦斯礦井中的回采工作面和三、超級瓦斯幫井中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在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層內(nèi),放炮員要固定在一個采區(qū)內(nèi)。
在一、二級瓦斯礦井中掘進工作面的放炮員,可以兼職,但必須經(jīng)過專門訓練。
第二百四十九條 凍結(jié)的或半凍結(jié)的硝化甘漬類炸藥禁止使用,并且不許把這種藥炸折斷、切割、揉擦、扎眼,或撕下藥包紙。
不許使用含水分超過0.5%的硝酸銨類炸藥。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要用手揉松,使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硬化到不能用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禁止使用,并且必須交回火藥庫。
禁止在井下使用黑色火藥。
第二百五十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必須使用煤礦安全炸藥和瞬發(fā)電雷管。使用毫秒雷管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報礦務(wù)局革委會批準。
在巖層中開鑿井巷或延深井筒進,無瓦斯的工作面上,可以使用非煤礦安全炸藥和延期性雷管,在一、二級級瓦斯礦井的無瓦斯煤層中,也可以使用延期性雷管,但這些井巷必須距離瓦斯煤層10米以外(接近地質(zhì)破碎帶時,礦革委會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加長這個距離)。如果工作面上發(fā)現(xiàn)瓦斯時,禁止使用非煤礦安全炸藥和延期性雷管。
自制的火藥經(jīng)試驗、鑒定合格,報礦務(wù)局革委會批準后,才準在井下使用。
第二百五十一條 放炮員必須把炸藥、雷管分別存放在火藥箱內(nèi),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鹚幭鋺旁谥Ъ芡暾荛_機械、電器設(shè)備的地點;每鎰放炮時都要把火藥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百五十二條 裝配引藥時,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引藥必須在放炮工作地點附近裝配,裝配引藥的數(shù)量,以當時當?shù)匦枰臄?shù)量為限;
二、必須在頂板完好,避開電器設(shè)備和導電物體的地點裝配引藥;禁止坐在火藥箱上進行裝配:
三、在裝配引藥時,要防止雷管震動和沖擊;
四、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許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