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條 裝藥時,首先要清除炮眼內(nèi)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
裝完炮后,雷管腳線要挽起,不許與運輸設備、電器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物體相接觸。
第二百五十四條 沒有封泥的炮眼,不準放炮。
封泥要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制成,如砂子、粘土和砂土混合物等。也可以使用水炮泥。禁止使用塊狀的材料作封泥。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禁止使用糊炮;禁止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二百五十五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炮眼的裝藥量和封泥量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在煤層或巖層內(nèi)放炮,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5米;
二、在煤層內(nèi)放炮,封泥長度至少要為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使用割煤機掏槽時,封泥的長度不得小于0.5米;
三、在巖層內(nèi)放炮,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下時,裝藥長度不得超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上時,裝藥長度不得超過炮眼深度的三分之二;炮眼剩余部分都要用封泥填滿;
四、炮眼內(nèi)的各個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五、在有幾個自由面的工作面放炮時,最小抵坑線不得小于0.5米;在大塊巖石上放炮時,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都不準裝藥放炮,并且要立即報告隊、班長,及時進行處理:
一、采掘工作面的支架落后地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檐時;
二、裝藥前和緊接放炮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nèi)的沼氣濃度,達到1%時;
三、在放炮地點20米以內(nèi),有未清除的煤矸、礦車或其它阻塞巷道斷面三分這一以上的物體時;
四、炮眼內(nèi)發(fā)現(xiàn)出水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塘等情況時。
第二百五十七條 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在掘進工作面放炮以前,附近20米的巷道內(nèi),都要灑水。
第二百五十八條 放炮前,隊長或班長必須親自布置責任心強的人員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
放炮前,機器、工具和電纜等,都要加以可靠的保護或運出工作面。
第二百五十九條 放炮員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掩護地點到放炮工作面的距離,要由礦務局革委會根據(jù)具體條件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二百六十條 放炮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放炮母線和連線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導電物體相接觸,并不得與電纜、電線、信號線等靠近;
二、放炮母線必須使用絕緣的雙線,禁止用軌道、金屬管子、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第二百六十一條 井下放炮都要使用放炮器。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使用其它電源放炮,但電壓不得超過220伏;并且要有放炮接線盒,接線盒所用的電源、與線路連接的方法、開關的構造、裝設的地點等都要經(jīng)過設計,反礦務局革委會批準。在有瓦斯或煤 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放炮器和電力放炮的接線盒必須是防爆型的。
第二百六十二條 放炮器的把手或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別人。不到放炮時,不許將把手、鑰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線盒;放炮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加以扭結。
第二百六十三條 放炮時,母線聯(lián)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許放炮員一人操作。
放炮時,放炮員必須先發(fā)出放炮警號,然后再放炮。
第二百六十四條 放炮炮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瓦斯、頂板、支架、瞎炮、殘爆等情況。如果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之后,才準許進入工作面。
第二百六十五條 通電以后火藥沒有爆炸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fā)雷管時,至少要等5等5分鐘,使用延期性雷管時,至少要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
第二百六十六條 處理瞎炮(包括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且要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在現(xiàn)場交清情況。
處理時,嚴格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連線放炮;
二、在距瞎炮至少0.3米處另打和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禁止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余炸藥)繼續(xù)加深,或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或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四、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炸的火藥;
五、在瞎炮沒有處理完畢以前,禁止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二百六十七條 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面相距15米時,地測人員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并且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對方工作面應設置警標,保持正常通風,只有兩方工作面的沼氣濃度都在1%以下時,才準放炮。
第二百六十八條 火藥庫及火藥發(fā)放峒室附近30米范圍內(nèi),禁止放炮。
二、立井井筒放炮
第二百六十九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運送火藥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內(nèi)裝藥時,除負責裝藥放炮的人員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都要撤到地面或生產(chǎn)水平中。
第二百七十條 裝配引藥的工作,準許在地面上專用的房間內(nèi)進行。專用房間距離井筒、廠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等的距離,要依照火藥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計算,但距離井筒不得小于50米。
第二百七十一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時,只許在地面上或生產(chǎn)水平內(nèi)進行放炮。
只有在放炮人員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門打開,井筒、井口房內(nèi)全部人員撤退,以及將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才可以進行放炮。
放炮通風后,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放炮時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其他設備上的矸石。
第六章 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第一節(jié) 運輸
一、平巷運輸
第二百七十二條 使用電機車運輸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一、二級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nèi),可以使用架線電機車;
二、三級和滑有瓦斯噴出或煤和瓦斯突出煤層的超級瓦斯礦井的進風巷道中,要使用礦用安全型蓄電池機車。經(jīng)省(區(qū))管理局批準,在三級瓦斯礦井中砌 的主要進風巷道內(nèi),可以使用架線電機車;
三、瓦斯礦井回風巷道中,禁止使用架線電機車;沼氣濃度不超過0.75%的回風巷道內(nèi),可以使用防爆型蓄電池機車;
四、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層的礦井,在回風巷道中和煤層掘進巷道中禁止使用電機車。但在距回采工作面50米以外的進風巷道內(nèi),或沿走向掘進巖石巷道中,巷道到煤層的距離不小于5米,掘進回風中的沼氣濃度不大于0.5%時,可以使用防爆型蓄電池機車。
第二百七十三條 電機車司機不準擅離工作崗位,機車在運行中禁止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二百七十四條 電機車、礦車要定期檢修經(jīng)常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要及時處理。
電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器、撒砂裝置(不包括兩噸以下電機車),任何一項不正?;螂姎庋b置的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均不許使用。
第二百七十五條 電機車運行時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要制訂用礦燈可發(fā)送的緊急停車信號,以備任何人發(fā)現(xiàn)機車或列車有危險情況時發(fā)送,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準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二、正常運行時,機車要在列車前端(調(diào)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在此限);
三、列車、單獨機車都要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四、同一區(qū)段軌道上,禁止行駛非機動車輛,必須行駛時,要經(jīng)井下調(diào)度人員同意;
五、列車通過風門區(qū)域時要有聲光信號;
六、接近風門、巷道口、彎道、道岔和坡度較大的地方,以及前面有機車或視線有障礙時,必須減低速度,并發(fā)出警號;
七、列車制動距離:運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
第二百七十六條 礦井軌道在使用期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維修質量,要達到下列要求:
一、軌道接頭間隙不大于5毫米,水平錯差不大于1毫米;
二、兩條軌道頂面高低差不大于5毫米;
三、軌距偏差:直線段不得大于5毫米,也不得小于2毫米;曲線段加寬后不得大于5毫米,也不得小于2毫米;
四、道床要壓實,無浮枕。
第二百七十七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鋼軌接縫處、各平行鋼軌之間、道岔各部分與道岔心之間都必須用導線連接。平行鋼軌上每隔50米連接一根導線,導線的電阻相當于斷面不小于50毫米銅導線的電阻;鋼軌接縫處的電阻不得超過下列規(guī)定:
一、每米重15公斤的鋼軌:0.00025歐姆;
二、每米重18公斤的鋼軌:0.00024歐姆;
三、每米重24公斤的鋼軌:0.000225歐姆。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軌道連接處,必須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兩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距第一絕緣點要不小于一列車的長度。絕緣點要經(jīng)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第二百七十九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電壓,直流電不得超過600伏,交流電不得超過400伏。
第二百八十條 電車線的懸掛高度,自軌面算起不得小于下列規(guī)定:
一、有人行走的巷道內(nèi)、車場內(nèi)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2米;不行人的巷道內(nèi)──1.8米;
二、在井底車場內(nèi),從井底到人車停車地點──2.2米;
三、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shù)钠结?,在工業(yè)廣場內(nèi),不和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2.2米。
第二百八十一條 電車線懸掛點的間隔,在直線段內(nèi)不得超過5米,在曲線段內(nèi)不得超過3米。電車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米。
第二百八十二條 使用電機車運輸?shù)牡V井,人員下井后到工作地點所經(jīng)平巷(在同一水平內(nèi))的長度超過1.5公里時,上下班時間要用車輛運送人員。
第二百八十三條 運送人員要設專用人車。如果條件暫時不具備,可以使用空礦車運送人員。凡有人員乘坐的列車,都要按運送人員要求行車。使用礦車運送人員時,要制訂安全措施,報礦務局革委會批準。
第二百八十四條 用車輛運送人員時,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每班發(fā)車前要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禁止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放炮員乘車按第247頁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秒3米;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要有照明,架線要設分段開關,人員上下車時要切斷架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要設信號區(qū)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禁止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二百八十五條 乘車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必須聽從司機指揮;
二、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wěn)前,禁止人員上下和站立;
四、除專門運送人員的車輛外,電機車、物料車、平車以及兩車廂之間都禁止搭乘人員;
五、用架線電機車牽引礦車運送人員時,靠電機車的兩輛礦車(一噸礦車)的長度內(nèi)禁止乘人。
第二百八十六條 蓄電池充電房內(nèi)必須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禁止攜入瓦斯檢定燈。測定電壓時,準許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分鐘以后進行。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內(nèi),蓄電池機車的電氣設備,只準許在車庫內(nèi)打開檢修。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力推車運輸必須做到:
一、推車時要時刻注意前方,接近道岔、巷道口、風門、開始推車、停車、掉道、前面有人或有障礙物,以及坡度較大的地方都要發(fā)出警號;
二、禁止放飛車;
三、同方向推車,兩車要有適當距離,防止礦車撞人。
第二百八十八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都要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于10厘米。
在能自行滑動的坡度上停放車輛,要用可靠的制動器或木楔穩(wěn)住。
二、傾斜井巷運輸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傾斜小于30度、垂深大于90米,或傾斜大于30度、垂深超過50米時,要裝設機械運送人員的設備。
第二百九十條 運送人員的車輛要有頂蓋,車輛上要裝可靠的斷繩保險器(能自動發(fā)生作用,也能用手操縱)。當斷繩時,各個車輛上的斷繩保險器能同時發(fā)生作用。
運送人員列車的跟車人,必須坐在列車行駛方向的第一輛車內(nèi);手動斷繩保險器的把手或制動器的把手,也要裝在該車內(nèi)。
使用架空人車、行人輔助器和鋼絲繩皮帶運輸機運送人員時,要制訂安全措施,報礦務局革委會批準。
第二百九十一條 運送人員的傾斜井巷中,必須裝設使跟車人在行車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fā)送信號的裝置。傾斜井巷中若有幾個水平時,各水平所發(fā)出的信號要有區(qū)別。人員上下地點要懸掛信號牌。
第二百九十二條 行駛車輛的傾斜井巷內(nèi),必須裝有防止跑車的保險裝置。下部停車場要設躲避峒。上部和中部有跑車危險的各個停車場,必須設擋車器或擋車欄。擋車器或擋車欄要經(jīng)常關閉,放車時才允許打開。
傾斜井巷甩車場要設警鈴,甩車時要發(fā)出警號。
第二百九十三條 傾斜井巷運輸禁止蹬鉤;行車時,禁止行人。
第二百九十四條 傾斜井巷的運輸工作必須設置專人管理,負責檢查鋼絲繩、絞車、連接裝置、保險裝置和其他裝置,保證這些裝置經(jīng)常處于良好狀態(tài)。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斷繩保險器以及其他設備,并且要先放一次空車,以證實巷道和軌道有無引起掉道的危險。
運送物料時,每次開車前把鉤工要負責檢查牽引車數(shù)和各車的連接情況。牽引車數(shù)超過規(guī)定或者連接不良時,不得發(fā)出開車信號。
第二節(jié) 立井提升
第二百九十五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必須使用罐籠。鑿井期間可以采用吊桶,但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吊桶要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米;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米;
二、吊桶上方要裝保護傘;
三、吊桶邊緣不得坐立;
四、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五、沒有特殊安全裝置的自動翻轉式或底開式的吊桶,不準升降人員;
六、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地面出車平臺進出吊桶,并且只準在吊桶停穩(wěn)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
第二百九十六條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罐頂要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
二、罐底要滿鋪鐵板,不得有眼。如罐底下面有轉動車擋的連桿裝置時,要設牢固的檢查門;
三、兩側用鐵板擋嚴,內(nèi)裝扶手;靠近罐道部分不得裝帶眼的鐵板;
四、進出口兩頭必須裝設罐門,高度不得小于1.2米,罐門下部距罐底距離不得超過250毫米,門不得向外開;
五、罐籠內(nèi)要裝有車擋;
六、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兩個罐籠的最大載重量要在井口公布。
第二百九十七條 升降人員的罐籠高度和一次乘載的人數(shù),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凈高(帶彈簧的主要連桿除外)不得小于1.9米,其他各層凈高不得小于1.8米;帶彈簧的主要連桿要設保護套筒;
二、罐籠內(nèi)每人要占0.18平方米的有效面積;
三、罐籠一次能容納的人數(shù)要明確規(guī)定,并且要在井口公布。
第二百九十八條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必須裝置可靠的斷繩保險器。建井期間臨時升降人員的罐籠,如無斷繩保險器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九條 立井用帶平衡錘單罐籠升降人員和物料時,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平衡錘用的鋼絲繩要和罐籠用的鋼絲繩同一規(guī)格,并且要作同樣的試驗和檢查;
二、平衡錘的重量:專為升降人員用的,要等于罐籠本身重量加規(guī)定乘載人數(shù)半數(shù)的重量;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不得小于罐籠重量加規(guī)定乘載人數(shù)的重量;
三、平衡錘要沿罐道移動。
第三百條 使用罐籠提升的立井,在中間水平巷道進行裝卸工作時,要裝設活動平臺。在中間水平已經(jīng)裝有閘腿的生產(chǎn)礦井,當升降人員時,禁止使用腿。
第三百零一條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裝時與罐道之間所留的間隙:鋼軌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毫米;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毫米。
第三百零二條 罐道、罐耳磨損達到下列程度時都要更換:
一、木罐道任一側磨損超過15毫米;
二、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超過8毫米或軌腰磨損超過原有厚度的25%;或罐耳的任一側磨損超過8毫米,或者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毫米;
三、鋼絲繩罐道磨損達到在一個捻距內(nèi)斷絲15%;或封閉式鋼絲繩的外部鋼絲磨損達50%。
第三百零三條 立井提升容器和井壁或罐道梁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上表的規(guī)定。提升容器在安裝或修理后,第一次開車前必須檢查各個間隙,不合規(guī)定時不得開車。
立井內(nèi)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井壁制度道梁之間的間隙表(略)
鑿井時,兩年提升容器的鋼絲繩罐道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250+H/3毫米。井筒深度小于400米時,上述間隙不得小于300毫米。
提升容器一邊裝有鋼軌罐道時:提升容器的罐耳外緣與在罐道梁上固定罐道用的固定裝置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20毫米;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罐道梁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40毫米。
第三百零四條 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最大編角不得超過1度30分;使用雙圓柱圓錐形滾筒,小圓柱上帶有繩槽時,最大偏角可增到2度;用圓錐形滾筒時,直徑大的一端,最大偏角不得超過1度,直徑小的一端,最大偏角不得超過2度。
第三百零五條 禁止使用箕斗或不作升降人員的井筒升降人員。如果因檢查、修理井筒或其他原因必須升降人員時,要制訂安全措施,報礦務局革委會批準。
使用自傾罐籠升降人員時,要裝有制止罐籠沿井筒上下時翻轉的裝置和保證人員不致翻入煤倉內(nèi)的裝置。
第三百零六條 檢修井筒的人員如果要站在罐籠和箕斗頂蓋上工作時,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