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chǎn)試行規(guī)程(摘錄2)
發(fā) 文 號:
發(fā)布單位:
一、用可以拆裝的保險傘遮防由上面落下的物體;
二、必須佩帶保險帶;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不得超過每秒0.3米。
第三百零七條 提升容器、連接裝置、斷繩保險器、罐耳、罐道、車擋、閘腿、活動平臺、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機械各部分,包括滾筒、制動裝置、保險設備、調整機械和傳動裝置等每天都要有專人檢查一次。每月還要由礦機電部門負責人組織檢查一次。如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立即處理,在未修好前禁止使用。
第三百零八條 井口和井底車場都要有把鉤工。把鉤工要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經(jīng)過訓練合格的人員擔任。
把鉤工要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
人員上下井時,要嚴格遵守乘罐制度,聽從把鉤工的指揮。開車信號發(fā)出后,嚴禁進出罐籠。
第三百零九條 每一提升裝置都要裝有從井底把鉤工發(fā)給井口把鉤工和由井口把鉤工發(fā)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要與絞車的啟動裝置有閉鎖關系。只有井口把鉤工發(fā)出信號后,才能解除閉鎖,啟動絞車。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并且要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和井口之間,井口和絞車司機臺之間,除上述信號裝置外,還要裝設直通電話或傳話筒。
一個提升裝置供給幾個水平使用時,各水平都必須設有信號裝置,并且所發(fā)出的信號要有區(qū)別。
第三百一十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要經(jīng)由井口把鉤工轉發(fā),禁止越過井口把鉤工由井底車場直接向絞車司機發(fā)信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發(fā)送緊急停車信號;
二、用箕斗提升;
三、用自傾罐籠提升物料。
第三百一十一條 用多層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時,井上下各層出車平臺都要設有把鉤工。各把鉤工發(fā)送信號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井底總把鉤工收齊井底各層把鉤工的信號后,方可向井口總把鉤工發(fā)出信號;
二、井口總把鉤工收齊井口各層把鉤工信號以及接到井底總把鉤工信號后,才可以向絞車司機發(fā)信號。
第三百一十二條 立井和斜井的提升裝置依照第340條的各項規(guī)定裝設保險裝置時,過卷高度要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提升速度小于每秒3米的罐籠,不得小于4米;
二、提升速度超過每秒3米的罐籠,不得小于6米;
三、提升的箕斗或自傾罐籠,不得小于2.5米;
四、鑿井時期用的吊桶,不得小于4米。
第三百一十三條 井底水窩上必須裝有防止過卷時罐籠墜入水窩和托罐的設施。主要提升人員的井筒,應在井底車場水平以下深度與本規(guī)程第三百一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過卷高度相等距離的位置設置托罐梁,托罐梁不得被水淹沒。
第三節(jié)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一、鋼絲繩的試驗和檢查
第三百一十四條 所有提升用的鋼絲繩和平衡鋼絲繩,在使用以前都要經(jīng)過試驗。經(jīng)過試驗的備用鋼絲繩,如在一年以后使用時,要重新試驗。
在30度以下的斜井中,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可以不經(jīng)過上述試驗。
第三百一十五條 提升鋼絲繩的定期試驗,除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和平衡鋼絲繩以及30度以下斜井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外,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每隔一年試驗一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經(jīng)過一年進行一次試驗,以后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第三百一十六條 各種提升裝置用的新鋼絲繩在懸掛時的安全系數(shù)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專為升降人員用的不得低于9;
二、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不得低于9;提升物料時不得低于7.5;
三、專為升降物料用的不得低于6.5;
四、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用的(包括升降人員的、升降物料的、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不得低于8。
第三百一十七條 使用中的鋼絲繩作定期試驗時如果安全系數(shù)低于下列數(shù)字時,必須更換;
一、專為升降人員用的低于7;
二、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低于7;提升物料時低于6;
三、專為升降物料用的和懸掛吊盤用的低于5。
第三百一十八條 無極繩運輸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運輸長度在300米以下時,不得低于5.5;
二、運輸長度在300-600米時,不得低于5.0;
三、運輸長度在600-900米時,不得低于4.5;
四、運輸長度在900-1200米時,不得低于4;
五、運輸長茺在1200米以上時,不得低于3.5。
第三百一十九條 鋼絲繩的每根鋼絲都要作拉斷和彎曲試驗。鋼絲的韌性:專為升降人員用的以及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不得低于特號鋼絲的韌性標準;專為升降物料和平衡用的,不得低于1號鋼絲的韌性標準。作重復試驗時,專為升降人員用的以及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應符合Ⅰ號韌性標準;專為升降物料用的應符合Ⅱ號韌性標準。
新鋼絲繩進行懸掛前試驗時,如果其中拉斷、彎曲不合格的鋼絲數(shù)和鋼絲總數(shù)之比:專為升降人員用的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達到6%,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達到10%時,都不得使用。
使用中的鋼絲繩作定期試驗時,如果經(jīng)拉斷、彎曲試驗不合格的鋼絲數(shù)達到鋼絲繩全部鋼絲數(shù)的25%時,必須更換。
第三百二十條 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用的鋼絲繩的使用期限:
提升鋼絲繩不得超過二年;平衡鋼絲繩不得超過四年。如果提升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不超過第321條和第323條的規(guī)定,并經(jīng)礦務局革委會批準,可以繼續(xù)使用。
使用過的提升鋼絲繩,如果經(jīng)試驗證明還能符合提升物料用鋼絲繩的各項規(guī)定時,可作為平衡鋼絲繩使用,但使用期限要從四年中減去已經(jīng)使用過的年限。
在井筒內懸掛水泵、水管、風管、安全梯、抓巖機和電纜用的鋼絲繩,一般使用年限為二年。如經(jīng)試驗合格,仍可繼續(xù)使用,但要加強維護和檢查。
第三百二十一條 提升鋼絲繩和平衡鋼絲繩,必須每日以每秒0.3米以下的速度進行詳細檢查一次,并記錄斷絲情況,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數(shù)目與鋼絲總數(shù)之比達到下列數(shù)目時,要更換鋼絲繩:
一、提升鋼絲繩:5%(鋼絲繩和鉤環(huán)連接處達到此數(shù)時,可砍掉斷絲部分的尾繩繼續(xù)使用);
二、平衡鋼絲繩:10%;
三、30度以下的傾斜井巷、單鉤或雙鉤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10%;
四、無極繩運輸用的鋼絲繩:25%。
提升用復式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的斷面積超過全部鋼絲斷面積的5%時,也要更換。
第三百二十二條 鋼絲繩如果遭受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鋼絲繩從受拉力時離滾筒的一點起到和罐籠連接點止),如有損壞或其長度增長0.5%以上時,就要更換。
第三百二十三條 鋼絲繩如有斷股、接頭、直徑縮小達10%和其他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和物料。
有接頭的鋼絲繩,只準在水平巷道內和30度以下的傾斜井巷中運輸物料使用。
第三百二十四條 平衡鋼絲繩要有適應罐籠(或箕斗)過卷時直達到輪的長度。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在立井罐窩內要裝有活動的緊繩輪,以免平衡鋼絲繩自行扭轉或在過卷時被拉斷。緊繩輪必須保持經(jīng)常不被水淹。
鋼絲繩罐道的拉緊裝置的調節(jié)部分要設在井上。
第三百二十五條 升降人員的提升裝置要有試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鋼絲繩在使用前要妥善保管,并要涂鋼絲繩油。在使用期中要根據(jù)鋼絲繩的銹蝕情況定期涂油。
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提升鋼絲繩不得涂油。
二、連接裝置
第三百二十六條 用無極繩、單鉤或雙鉤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傾斜角度超過12度的單鉤或雙鉤運輸和傾斜角度超過18度的無極繩運輸時,還要加裝保險鏈或保險繩。
單鉤、雙鉤運輸用的繩頭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兩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作試驗。單鉤、雙鉤和無極繩運輸用的連接裝置,要定期試驗。
第三百二十七條 鋼絲繩和罐籠的連接必須加裝保險鏈或其他類型的保險裝置。
斷繩保險器的全部連接裝置,必須經(jīng)常檢查和上油,新安裝或大修后的斷繩保險器,必須試驗合格后才準使用。使用中的斷繩保險器,每半年要進行一次不脫鉤檢查性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
第三百二十八條 連接裝置和其他有關部分的安全系數(shù)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專為升降人員的提升裝置的拉桿、保險鏈和其他類型的保險裝置,以及運送人員車輛的每一個連接器、鉤環(huán)和保險鏈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低于13;
二、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裝置的拉桿、保險鏈和其他類型的保險裝置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低于10(升降物料和人員用的,不得低于13);
三、礦車的連接鉤環(huán)、連接桿和無極繩運輸?shù)倪B接裝置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低于6;單鉤或雙鉤運輸?shù)睦K頭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低于10;上繩式無極繩運輸用的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低于8。
計算保險鏈的安全系數(shù)時,要假定每根鏈子都是平均地擔負罐籠及其全部荷重的重量,并考慮鏈子的傾斜角度。
保險鏈和其他類型的保險裝置,在使用前要有試驗證明。每隔五年要更換一次,如經(jīng)試驗合格,仍可繼續(xù)使用。
所有類型的連接裝置要定期檢查,發(fā)現(xiàn)不合格的要立即更換。更換的標準由礦務局革委會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三百二十九條 懸掛吊盤時,至少要由吊盤上的四個吊持點連接于鋼絲繩上。井筒深度超過100米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許兼作罐道使用,如果兼作罐道使用時,要經(jīng)礦務局革委會批準。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shù),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懸掛吊盤的主鋼絲繩和懸掛水泵、水管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低于6;
二、懸掛風筒、壓縮空氣管、水泥管等和拉緊裝置用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低于5;
三、懸掛上述設備的其他懸掛裝置(鉤、環(huán)、螺絲等)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低于10;
四、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低于8;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低于13。
吊盤鏈子與鋼絲繩的連接以及拉緊裝置的連接都必須上緊,使其無脫開的可能。
第三百三十條 開鑿立井和傾斜井巷時,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不得作其他用途(如清除工作面的大塊巖石等)。使用前要以兩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使用期內,每經(jīng)三個月至少作同樣試驗一次,每兩年至于要更換一次。
第四節(jié) 提升裝置
第三百三十一條 提升裝置的天輪、滾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除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絞車外,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主動摩擦輪:不得小于100;
二、井上提升裝置的液筒和天輪:不得小于80;
三、井下提升絞車和鑿井提升絞車的液筒和天輪:不得小于60;
四、矸石堆絞車和運輸絞車的液筒和導向輪:不得小于50;
五、懸掛水泵、吊盤、管子用的液筒和天輪,鑿井期中運輸物料的絞車液筒和天輪,以及無極繩運輸?shù)膶蛞旱?,都不得小于20?br />
第三百三十二條 立井的天輪、主動摩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液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直徑之比,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井上的提升裝置:不得小于1200;
二、井下和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得小于900;
三、鑿井期中升降物料的絞車和懸掛水泵、吊盤的提升裝置:不得上于300。
第三百三十三條 各種提升裝置的滾筒上纏繞鋼絲繩的層數(shù),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只準纏繩一層,專為升降物料的準許纏繩兩層;
二、在45度以下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的,準許纏繩兩層;
三、在30度以下、斜長超過600米的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的,準許纏繩三層;
四、暗井(包括立井、絞車道、輪子坡)中專為升降物料和地面運輸(傾斜或水平)用的,準許纏繩三層;
五、在建設時期,無論在立井或斜井中,升降人員或物料的,都準許纏繩兩層;如深度或斜長超過400米時,準許纏繩三層;
六、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專為提升物料的(包括矸石堆和向天橋上提升等),以及鑿井時期專為升降物料的,準許作多層纏繞。
第三百三十四條 滾筒上纏繞兩層或兩層以上鋼絲繩時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滾筒邊緣要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要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二、滾筒上必須設有螺旋形繩槽襯墊;
三、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于繩圈四分之一長的部分)必須經(jīng)常加以檢查,并且每季要將鋼絲繩移動約四分之一繩圈的位置。
第三百三十五條 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要有特備的卡繩裝置,不得系在滾筒軸上;
二、鋼絲繩不得因繩眼有銳利的邊緣而變形,曲折處的彎曲程度要小,不得形成銳角;
三、滾筒上要經(jīng)常纏留三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另外還要留幾圈繩作定期試驗之用。留作定期試驗的部分可以纏繞在滾筒上,也可以卡在滾筒之內。
第三百三十六條 通過天輪的鋼絲繩,至少要低于天輪輪緣1.5倍鋼絲繩直徑的高度。使用帶襯墊的天輪,各段襯墊磨損達一個鋼絲繩直徑的深度時,或沿側面磨損達鋼絲繩直徑的一半時,該段襯墊要立即更換。
第三百三十七條 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每秒0.75米,其最大速度,不得超過下表規(guī)定:表(略)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上表規(guī)定數(shù)值的三分之一;無罐道時,不得超過每秒2米。
第三百三十八條 立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出的數(shù)值:
V=0.8√H
式中:
?。蜘ぉぷ畲筇嵘俣龋?秒);
H──提升高度(米)。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公式求得數(shù)值的三分之二;無罐道時,不得超過每秒2米。
第三百三十九條 傾斜井巷內升降人員或用礦車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斜長在300米以下時,每秒3.5米;斜長在300米以上時,5米。
傾斜井巷內升降人員時,其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每秒0.5米。
當用箕斗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斜長在300米以下時,每秒5米;斜長在300米以上時,每秒7米。
第三百四十條 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并要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卸載位置(或出車平臺)0.5米時,要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fā)生作用;
二、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的15%時,要能使操縱裝置斷電;
三、過電流或無電壓保護裝置;
四、當罐籠最大提升速度超過每秒4米或箕斗最大提升速度超過每秒6米時,必須裝設速度限制器,使提升容器在將要到達井口時,能自動減低速度到每秒2米以下;
五、防止閘瓦過度磨損時的警鈴和自動斷電的保護裝置;
六、要裝置松繩信號裝置;
七、使用箕斗提升時,要在井口煤倉裝置滿倉信號,煤倉裝滿時能自動報警或斷電。
第三百四十一條 提升絞車要裝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和司機不離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要能在緊急時自動發(fā)生制動作用。
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一套閘瓦制動時,操縱部分必須分開。
司機不準離開工作崗位擅自調節(jié)制動閘。
第三百四十二條 保險閘必須采用配重式傳動的制動裝置,除由司機操縱外,還要具有能自動抱閘同時使提升裝置自動斷電。
提升速度不超過每秒4米,滾筒直徑不超過2.5米的絞車,其常用閘用配重傳動時,可以由司機用體力制動;超過上述條件的絞車,必須用機械傳動的、可調節(jié)的常用閘。提升重量在10噸以下的鑿井用的穩(wěn)車,可以準許用手動保險閘。
第三百四十三條 提升絞車除有制動裝置(常用閘和保險閘)外,應加設定車裝置,以便調整滾筒位置或修理制動裝置時使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 開鑿立井時,下放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wěn)車,必須裝有常用閘和防止逆轉的裝置。如穩(wěn)車為新制造的,還要有保險閘和閉鎖裝置(在逆轉裝置發(fā)生作用時,用以制止電動機向下放重載的方向開動)。
第三百四十五條 保險閘的空動時間(由保險閘開始動作時起至閘瓦剛剛接觸到閘輪上的一段無效時間)不得超過0.5秒。拉閘時,在杠桿和閘瓦上不得發(fā)生顯著的彈性擺動。
第三百四十六條 在立井和30度以上的傾斜井巷中,絞車的常用閘和保險閘制動時所發(fā)生的最大力矩,都不得小于絞車設計靜荷重旋轉力矩的3倍。傾斜在30度以下時,制動力矩倍數(shù)必須符合下表規(guī)定:表(略)
鑿井時期,升降物料用的絞車制動力矩不得小于絞車設計靜荷重旋轉力矩的2倍。
雙滾筒絞車如用定車裝置調整滾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制動裝置在空轉滾筒閘輪上所發(fā)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該滾筒所懸重量(鋼絲繩重量和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制動力矩時:閘輪和木質閘瓦的摩擦系數(shù)一般采用0.35;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力矩不得合并計算。
第三百四十七條 在立井和30度以上的傾斜井巷,提升裝置的保險閘發(fā)生作用時,全部機械的減速度:在下放重載(設計額定的全部重量)時,不得小于每秒每秒1.5米;在提升重載時,不得超過每秒每秒5米。
傾斜在30度以下時,提升重載時的減速度不得大于下表規(guī)定:表(略)
摩擦輪式提升裝置,常用閘和保險閘發(fā)生作用時,全部機械的減速度,不得超過鋼絲繩的滑動極限。
在下放重載時,要檢查減速度的最低極限;在提升重載時,要檢查減速度的最高極限。
第三百四十八條 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一段時間內,除值班司機外,副司機必須在旁監(jiān)護。
在每班開始升降人員之前,要先開一次空車,檢查絞車動作情況,但連續(xù)運轉時可不在此限。
發(fā)生故障時,司機要立即向主管部門和礦井調度室匯報,記錄停車的起止時間、故障原因,并積極參加處理。
第三百四十九條 各礦主要提升裝置每年要由礦務局主管部門組織各礦進行檢查和試驗一次。檢查和試驗項目如下:
一、本規(guī)程第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