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組織及驗收
第十二條?臨時用電施工要嚴格按照臨時用電方案和設計施工。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施工供電部分由供電單位組織施工。
第十四條?臨時用電施工用電部分由用電單位在供電單位監(jiān)督下自行組織施工。
第十五條?全部施工完畢后由供電單位相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驗收合格后由供電單位電力主管部門與用電部門簽訂“臨時供電協(xié)議”,并組織送電。
第五章?臨時用電設施拆除
第六章?臨時用電管理具體要求
第十八條?臨時用電管理要按著“有感領導、屬地管理、直線責任”原則,由供電單位電力管理部門嚴格按內(nèi)部用電安全規(guī)范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九條?臨時用電施工及用電過程中的所有作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并根據(jù)《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制定現(xiàn)場運行規(guī)程。
第二十條?臨時用電應執(zhí)行相關的電氣安全管理、設計、安裝、驗收等標準規(guī)范,實行作業(yè)許可,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臨時用電許可證參見附錄A。臨時用電作業(yè)涉及動火時,應同時辦理動火作業(yè)許可證。超過6個月的臨時用電,不能按照本規(guī)范進行管理,應按照相關工程設計規(guī)范配置線路。
第二十一條?臨時用電管理應配有線路走向圖,并在用電設施要害部位安裝必要的標示。
第二十二條?配電箱應保持整潔、接零(地)良好
第二十三條?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設有安全鎖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電箱、開關及電焊機等電氣設備15m范圍內(nèi),不應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四條?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中心點
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1.5m。
第二十五條?所有臨時用電線路應由電氣專業(yè)人員檢查合格,貼上標簽后方可使用,搬遷或移動后的臨時用電線路應再次檢查確認。
第二十六條?臨時用電線路的斷路器和熔斷器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不得隨意加大或縮小,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第二十七條?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點處切斷電源。搬遷或移動臨時用電線路時,應先切斷電源。
第二十八條?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兩臺或兩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使用同一開關。
第二十九條?在水下或潮濕環(huán)境中使用電氣設備或電動工具,作業(yè)前應由電氣專業(yè)人員對其絕緣進行測試,帶電零件與殼體之間,基本絕緣不得小于2MΩ,加強絕緣不得小于7MΩ。
第三十條?使用潛水泵時應確保電機及接頭絕緣良好,潛水泵引出電纜到開關之間不得有接頭,并設置非金屬材質(zhì)的提泵拉繩。
第三十一條?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如下安全要求:
1、設備外觀完好,標牌清晰,各種保護罩(板)齊全;
2、在一般作業(yè)場所,應使用Ⅱ類工具;若使用I類工具時,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3、在潮濕作業(yè)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yè)場所,應使用Ⅱ類或III類工具;
4、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管道內(nèi),應使用III類工具。若使用Ⅱ類工具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無延時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5、III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及Ⅱ、III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lián)結器等應放在容器外或作業(yè)點處,同時應有人監(jiān)護。
?臨時照明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1、現(xiàn)場照明應滿足所在區(qū)域安全作業(yè)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2、室外220V燈具地面不得低于3m,室內(nèi)220V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3、普通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達不到規(guī)定安全距離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4、影響飛機或車輛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機械設備,必須安裝設置醒目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設在施工現(xiàn)場電源總開關的前側,并應設置外電線路停止應急自備電源。
5、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接觸或破裂;
6、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導線;
7、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罩;
8、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nèi)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
第三十三條?標簽、標識
所有的臨時配電箱應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
所有斷開開關應貼有標簽,注明供電回路和臨時用電設備。所有臨時插座都應貼上標簽,并注明供電回路和額定電壓、電流。
所有開關箱、配電箱(配電盤)應有安全標識,在安裝區(qū)域內(nèi),應在其前方1m遠處的地面上用黃色油漆或黃色安全警戒帶做警示。
第三十四條 ?在開關上引接、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如果有裸露帶電部分,其前級開關必須斷電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志牌。
第三十五條 ?任何不符合安全規(guī)范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臨時性用電線路和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 ?安裝、維修、拆除、巡檢時用電線路的作業(yè),必須由持證的電氣工程師或?qū)I(yè)電工進行。
第三十七條 ?所有的臨時用電都必須設置接零保護,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
第三十八條 ?所有的臨時用電需要與帶電的電路、設備連接時,必須由現(xiàn)場負責人批準;必須采取預防措施,制止未經(jīng)授權的人員接近任何帶電的線路。
第三十九條 ?所有的臨時用電拆、接線路的工作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做好個人防護。
第四十條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wǎng)。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第四十一條 ?在城區(qū)或鄰近村莊等場所的臨時用電,變壓器、配電柜應裝設可靠的防護圍欄。
第四十二條?臨時用電單位不得變更用電地點和內(nèi)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fā)生此類現(xiàn)象,供電單位應立即停止供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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