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應急響應終止程序由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交通運輸部應急響應終止程序,結合本地區(qū)特點制定。
4.4 應急處置
4.4.1 Ⅰ級應急響應處置
?。?)現場督導。
?、窦墤表憫獑雍?,需派出現場工作組時,由部領導帶隊趕赴現場。部安質司負責人與責任處室負責人及相關司局人員參加現場工作組?,F場工作組還應包括若干(一般1~3名)技術專家,部安質司應保持與現場工作組的即時聯系溝通?,F場工作組抵達事故現場后,通過事發(fā)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與當地政府組成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取得聯系,盡快確定協同工作內容及聯系會商機制,按照應急處置的統一安排,積極主動配合工作,為搶險救援提供技術咨詢意見。
?。?)信息上傳與下達。
部安質司承辦處室按照《交通運輸部突發(fā)事件應急工作暫行規(guī)范》做好信息上傳下達工作?,F場工作組抵達事故現場4小時內,應將現場情況以短信、傳真或郵件等方式傳給部安質司。部安質司接到現場工作組發(fā)回的事故信息1小時內,向分管副部長、部長報告,并抄報部應急辦。事故現場有新情況或新風險時,現場工作組應及時向部安質司和應急辦報送動態(tài)信息。
當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領導對應急處置有批示(或指示)時,部安質司應及時向事發(fā)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現場工作組傳達。
4.4.2 Ⅱ級應急響應處置
?、蚣墤表憫獑雍?,視情況成立現場工作組時,由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帶隊趕赴現場。
部安質司按照《交通運輸部安全與質量監(jiān)督管理司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階段突發(fā)事件應急工作流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承辦處室應跟蹤現場工作組工作及應急處置情況,并與部應急辦及時溝通相關信息。現場工作組按照本預案2.2.5及4.4.1有關規(guī)定開展相關工作。
4.5 信息發(fā)布
突發(fā)事件處置與信息發(fā)布應同步啟動、同步進行。信息發(fā)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公開的原則,按照《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情況較為復雜的突發(fā)事件,在事態(tài)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眾猜測或恐慌時,應在第一時間發(fā)布已認定的簡要信息,根據事態(tài)發(fā)展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再作后續(xù)詳細發(fā)布。
4.6 善后處置
事故善后處置工作以屬地為主,在屬地人民政府以及負責事故調查處置的相關機構的統一部署、領導下,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同時督促項目參建單位對事故引發(fā)的各種潛在危害要組織安全風險評估,對主要結構物進行監(jiān)測,在此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專項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復工,導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發(fā)生。
4.7 總結評估
4.7.1 評估總體要求
?。?)應急響應終止后,事發(fā)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項目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上報的應急工作總結,及時總結分析評估,編寫應急工作總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Ⅰ級應急響應終止后,部安質司應根據事發(fā)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應急工作總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及現場督導情況,編制部級應急總結評估報告,評估應急工作情況,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預案改進建議。
4.7.2 評估目的
通過評估,判斷應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發(fā)現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尋找有效的解決手段,為以后事故處置提供可借鑒信息;修訂完善應急預案,進一步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
4.7.3 評估內容和程序
4.7.3.1 評估內容
在充分分析工程風險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經過的基礎上,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預防預警和預控措施;
(2)項目應急自救效果及能力;
(3)信息報送的時效性與準確性;
(4)事故救援組織機構設置及運行;
(5)現場救援決策、指揮、協調機制及效率;
(6)技術方案及實施情況;
?。?)應急協作及應急保障。
4.7.3.2 評估程序
(1)搜集評估信息;
(2)邀請專家協助開展評估;
(3)事發(fā)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寫事故(或險情)應急評估報告,發(fā)生Ⅱ級以上事故,或交通運輸部啟動應急響應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于應急響應終止后的45個工作日內將本級部門的應急工作總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向部安質司報備。
4.8 事故調查及原因分析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務院或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工作,選派相應的技術專家和應急管理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技術專家和應急管理人員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各項工作紀律。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派出的人員參與事故調查時,應注重從技術調查入手,提供技術咨詢,促進事故技術調查更加深入,并為行業(yè)監(jiān)管提供借鑒。重點分析事故發(fā)生的工程質量、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主觀因素,以及工程地質、水文、氣象等方面的客觀因素,并提出行業(yè)監(jiān)管的改進建議等。
?、蚣壱陨鲜鹿收{查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參與調查的人員應向部安質司提交技術調查總結材料。
5. 應急保障
5.1 日常應急機構運行
部安質司在日常狀態(tài)下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擬定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的政策、制度,制定和修訂本預案,指導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跟蹤、收集、分析事故信息,提出改進應急管理的工作建議,按規(guī)定組織或參與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培訓和演練、重大以上級別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
5.2 人力保障
公路水運工程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遵循“專兼結合、上下聯動”的原則。建設單位應發(fā)揮施工單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項目可調配的應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職的搶險救援隊伍和救援設備力量,或與社會專業(yè)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武警交通部隊納入國家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是國家公路交通應急搶險救援保通專業(yè)隊伍,救援力量調動使用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重視公路水運工程應急技術專家管理、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和應急資源信息收集。
?。?)應急技術專家:交通運輸部成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安全生產應急專家組,主要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安全等專業(yè)的技術專家組成。應急專家按照部應急專家工作規(guī)則的要求,為事故分析評估、現場應急救援及災后恢復重建等提供咨詢意見。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啟動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時,可提請部安質司協助選派部應急專家。
?。?)應急管理隊伍:主要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安監(jiān)、建設管理等相關處室及公路、港航、海事、質監(jiān)機構的負責人和應急聯絡員組成,參與或組織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應急資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區(qū)及鄰近地區(qū)的專業(yè)(兼職)搶險救援隊伍和應急技術裝備等應急資源信息分布情況,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社會資源儲備。
5.3 財力保障
?。?)應急保障所需的各項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并按規(guī)定程序列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年度財政預算。
?。?)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應建立應急資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應急保障計劃,設立應急管理臺賬,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按要求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監(jiān)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單位應急資金使用臺賬的審核。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guī)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等險種。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相關保險規(guī)定,為本單位員工及相關勞務合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為危險崗位作業(yè)人員投保意外傷害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
5.4 宣傳、教育和培訓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作為安全生產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應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督導項目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結合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將應急培訓納入到項目年度培訓計劃,有計劃地對管理人員,尤其是施工一線工人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yè)技能。監(jiān)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并審查其安全培訓記錄。應急培訓教育可通過農民工夜校、安全技術交底、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體、動漫、案例等手段,有效開展應急知識培訓宣傳教育,切實提高一線人員的應急逃生及避險技能。
5.5 預案演練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本級應急預案的演練。項目參建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分門別類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工作。
演練可通過桌面推演、實戰(zhàn)演習等多種形式開展,解決操作性、針對性、協同配合等問題,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應急救援能力和協同作戰(zhàn)能力。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在演練過程中做好演練記錄,應急演練結束后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價。
5.6 責任與獎懲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在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宣傳、表彰和獎勵。
違反《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交安監(jiān)發(fā)〔2014〕115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情形,依此辦法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預案評審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審定。
施工單位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風險等級較高的作業(yè)活動編制的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預案評審時應考慮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預案間的銜接性等內容。
6.2 預案備案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高速公路、獨立特大橋及特長隧道、10萬噸級以上碼頭、航電樞紐等工程的項目綜合應急預案,按規(guī)定向屬地直接監(jiān)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制定的合同段施工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向建設單位備案,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6.3 預案管理與更新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部將組織修改完善本預案,更新后報國務院:
?。?)預案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的;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構及其職責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調整的;
(3)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fā)生變化的;
?。?)在事故實際應對和預案應急演練中發(fā)現問題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
?。?)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參照本預案更新情況,及時進行同步更新或修訂。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遇有預案更新情況,應及時進行更新或修訂。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防臺防汛等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年應在汛期來臨前予以更新。
6.4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和解釋。
6.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