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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化學工業(yè)部《乙炔廠(站)安全管理規(guī)定》

發(fā) 文 號:(89)化工字第0073號
發(fā)布單位:(89)化工字第007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利用電石生產瓶裝溶解乙炔的廠(站),不適用于生產化工原料氣的乙炔廠(站)。生產管道輸送乙炔氣的廠(站),應參照執(zhí)行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乙炔站設計規(guī)范》、《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等有關法規(guī)的要求。
第二章 廠(站)的規(guī)劃和建設
第四條 溶解乙炔生產由化工部門歸口管理,對建廠方針、生產安全管理、技術進步等方面施行行業(yè)指導。
第五條 溶解乙炔的生產發(fā)展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化工廳(局)編制,經同級計經委批準,并報化工部備案。
第六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廠(站),必須向審批單位及審議單位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報告。
2·設計任務書。
3·主要原料、輔助材料和產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對儲存、運輸、包裝的技術安全要求。
4·工業(yè)衛(wèi)生、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評價。
5·預防與處理災害性事故的應急措施。
審批單位應會同當地化工、勞動、公安、環(huán)保、城市規(guī)劃等部門進行審議。
未納入規(guī)劃或未經批準的項目不準建設。
第七條 設計乙炔廠(站)的單位,必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熟悉溶解乙炔生產技術,經項目所在地省級化工廳(局)核準,方可從事設計工作。
設計單位不得為沒有批準建站的單位設計乙炔廠(站)。設計單位要對乙炔廠(站)的設計安全可靠性負責。
第八條 乙炔廠(站)選用的主要設備和重要配件,必須是經省機械部門鑒定合格批準生產的,制造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制造資格(持有制造許可證)。
專用設備的制造單位不準為沒有批準建站的單位提供設備,并對所生產的設備安全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 乙炔廠(站)的初步設計,應由所在地省轄市以上(含直轄市,下同)計經委會同同級化工、勞動、公安、環(huán)保、城市規(guī)劃等部門進行審批,并請省級化工廳(局)參加。
第十條 乙炔廠(站)的建筑及設備安裝,必須由持有施工企業(yè)資格等級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施工單位承擔,建筑安裝單位要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乙炔廠(站)建成后,由所在地省轄市以上計經委會同同級化工、勞動、公安、環(huán)保、城市規(guī)劃等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同時請省級化工廳(局)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試生產。
第十二條 乙炔廠(站)經三個月以上的試生產考核,達到工藝裝置運行正常、安全設施可靠、三廢處理妥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安全管理健全等條件后,由乙炔廠(站)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轄市以上計經委組織化工、勞動、公安、環(huán)保、城市規(guī)劃等部門及有關設計、使用等單位進行投產驗收和產品質量鑒定。
第十三條 乙炔廠(站)經驗收和鑒定合格后,持有關技術資料和審批文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化工廳(局)申請領取《溶解乙炔生產許可證》,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三章 防火與防爆
第十四條 防火與防爆的基本要求:
1·乙炔廠(站)應對所生產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災和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嚴格管理,采取措施防止發(fā)生火災和爆炸事故。
2·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積極采用先進安全管理辦法和消防安全技術。
3·工廠、車間、班組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發(fā)動群眾,實行綜合治理,以達到嚴格控制和管理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及發(fā)火源,消除危險因素,將火災和爆炸危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十五條 乙炔廠(站)應在根據場所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劃定廠(站)范圍內的禁火區(qū),并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乙炔廠(站)內設置的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應在設備檢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 乙炔設備、管道及構件等的導除靜電接地裝置,應在設備檢修后及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第十八條 乙炔廠(站)的設備及管道系統(tǒng)除應有惰性氣體設施外還應有供滅火用的惰性氣體設施,此兩種設施可共用。
第十九條 在乙炔設備、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險廠房內動火時,經置換后的乙炔濃度應小于0.2%。
第二十條 乙炔生產裝置、設備及廠房內的防雷設施,應在雷雨季節(jié)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檢測一次。
第二十一條 乙炔廠(站)的爆炸危險場所應選用級別和組別不低于IICT2的防爆電器。
第二十二條 乙炔廠(站)的生產廢水如需排入下水道,必須通過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應不低于250毫米。
第二十三條 乙炔廠(站)操作人員的勞動保護服,宜選用防靜電服及導電鞋,嚴禁穿戴化纖織物及帶釘子鞋進入作業(yè)崗位;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應設置易于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安裝接地的站把手、欄桿等。
第二十四條 乙炔廠(站)必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距城市公安消防隊較遠或規(guī)模較大的乙炔廠(站),還應建立專業(yè)消防隊(站)。
第二十五條 乙炔廠(站)除設置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露天裝置、生產廠房、倉庫、裝卸平臺和罐區(qū)等場所,設置滅火器及其他簡易滅火器材。
滅火器材的選擇、配置及設定位置,應符合《工業(yè)與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乙炔氣體火災不宜使用鹵代烷滅火劑)。
第二十六條 乙炔廠(站)設置的消防器材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檢驗,及時修理更換,保持完整可靠,嚴禁挪用。
第二十七條 乙炔廠(站)灌瓶間設置的緊急噴淋裝置,應每周啟動檢查一次。
第二十八條 嚴禁在電石庫、電廠破碎間、中間電石庫、開桶間和乙炔發(fā)生器間用水滅火。
第二十九條 乙炔廠(站)應有火災報警措施,有條件的應設與消防隊直通的報警電話。
乙炔廠(站)內如設有自動的滅火裝置,應在值班室或控制室內設自動滅火裝置啟動信號。自動滅火裝置應由專人定期檢查,并嚴格執(zhí)行有關裝拆和標定的規(guī)定。
第三十條 乙炔廠(站)生產區(qū)內嚴禁吸煙和帶入火柴、打火機等火種;禁止區(qū)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并標出警戒線,設置“嚴禁煙火”、“禁止吸煙”等警告牌。
第三十一條 進入乙炔廠(站)生產區(qū)域內機動車輛,在其排氣管上應加裝阻火器。嚴禁電瓶車進入乙炔廠(站)的生產區(qū)。
第三十二條 嚴禁將電石粉末直接倒入電石渣坑及地溝內,在生產車間內也不得任意用水化解電石粉末。電石粉末的處理應選擇空曠露天場地用水化解,在攪拌的情況下,一般每次200至250克分批倒入裝有水的容器內,等上一份分電石粉末完全化解后方可將下一份電石粉末倒入容器內,化解電石粉末的容器容積應不小于1立方米,化解電石粉末的水耗量一般為10公斤(水)/公斤(電石粉末),化解電石粉末的渣水應排入渣坑內。
第三十三條 乙炔廠(站)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向消防隊(站)報警,同時迅速切斷動力電源、關閉工藝管路及乙炔瓶上的所有閥門,正確選用滅火器材組織撲救,以控制火勢的擴大。
1·乙炔發(fā)生器在加料時發(fā)生火災,應立即將發(fā)生器與儲氣罐切斷,用惰性氣體吹掃發(fā)生器,同時用滅火器撲救。
2·乙炔壓縮機間發(fā)生火災時,除立即停機和切斷氣源外,應用水和滅火器撲救,如法蘭連接處有乙炔漏出而產生火苗時,應采取措施首先撲滅高壓乙炔管道的火焰。
3·灌瓶間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切斷氣源,盡快啟動緊急噴淋裝置,采取措施首先撲救乙炔管道及乙炔瓶上的火焰,并將其附近的乙炔瓶迅速搬離現(xiàn)場。
第四章 生產操作
第三十四條 生產裝置運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備好所需用的原材料及輔助材料,并按有關規(guī)定的檢驗規(guī)則和方法驗收。
2·大粒度的電石必須進行破碎,并應設置通風除塵裝置,保持空氣中的粉塵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米。在破碎機啟動前應啟動通風裝置;停止破碎機后通風裝置還應繼續(xù)運轉5至10分鐘。
3·設備開車前應作以下檢查:
(1)檢查所有設備上的手孔、人孔、壓力計、液位計及閥等的狀態(tài)是否正常,所有閥門必須靈活好用;
(2)檢查安全閥、阻火器等安全裝置,應完好并符合工藝要求;
(3)檢查儀器、儀表、電氣設備及自動控制聯(lián)鎖裝置等,應齊全完好;
(4)檢查供水壓力應符合工藝要求;
(5)檢查置換用惰性氣體的含氧量,應小于3%。
4·各單元設備應處于完好狀態(tài),新安裝或檢修后首次開車的設備,應經過單機試車合格,各項性能都能符合工藝的要求。
5·向所有需要加水的設備內加水,并保持水位在規(guī)定的位置。
6·按工藝要求填加清凈劑和干燥劑。
7·用惰性氣體置換設備和管道,在所有設備死角及管道末端都應單獨排放,排放氣體經分析氧含量小于3%時,即認為置換合格。
8·對進廠的新乙炔瓶應做以下檢查:
(1)國產乙炔瓶應是經過審查批準的定點廠生產的;
(2)進口的乙炔瓶應是經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部門授權的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
(3)核對乙炔瓶的合格證數據與瓶上的鋼印數據是否一致,對丙酮充裝量及凈重值進行復核,如發(fā)現(xiàn)不符時,應與制造單位聯(lián)系,并妥善處理;
(4)按乙炔瓶數量的10%(但不少于2瓶),抽查肩部間隙;如發(fā)現(xiàn)有不符合規(guī)定的,再抽查20%,如仍有不符合規(guī)定的,則應對全部乙炔瓶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質量問題,除與制造廠聯(lián)系妥善處理外,應將檢查結果報當地勞動部門;抽檢合格的氣瓶裝好瓶閥后,應按規(guī)定重做氣密性試驗;
(5)乙炔瓶充裝丙酮時氣體壓力應小于0.8Mpa,丙酮加入量的允差應在標準范圍以內,操作時嚴禁空氣滲入乙炔瓶。
第三十五條 發(fā)生器的操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密閉型料斗的發(fā)生器在加料前、后應用惰性氣體置換,加料后還應用乙炔氣體吹掃發(fā)生器及所有設備和管道,直至系統(tǒng)內的乙炔純度大于98%,方可投入生產。
2·敞口式加料的發(fā)生器加料時,應間斷、均勻地將電石加入投料口。
3·根據乙炔氣體消耗量調節(jié)發(fā)生器的產氣量,保持壓力波動小于0.001Mpa。
4·電石粒度應符合發(fā)生器的工藝要求,加入發(fā)生器的電石溫度應低于50℃,并及時揀出電石中的硅鐵及其他機械雜質。
5·發(fā)生器的水溫度不應超過80℃,發(fā)氣室內的乙炔氣體溫度不應超過90℃,嚴禁發(fā)生器出現(xiàn)負壓。
6·發(fā)生器、洗滌器、水封及水槽式儲氣罐等設備的液面高度應符合工藝要求,并保持穩(wěn)定。
7·發(fā)生器應按工藝要求時間排渣,排渣時應注意保持發(fā)生器正壓及液面穩(wěn)定,乙炔管道及發(fā)生器附屬設備要定時排放積水。
8·發(fā)生器出口的乙炔氣體要定明取樣分析,乙炔的純度應不低于98%。
9·發(fā)生器嚴禁在供水不足的條件下運轉。
10·生產中應經常檢查儲氣罐和儲氣量,應符合工藝要求。
11·發(fā)生器臨時停車時,乙炔系統(tǒng)的設備與管道應保持正壓。
12·發(fā)生器、儲氣罐等設備及管道應有可靠的防凍措施。
13·發(fā)生器應設置防止加水過量的裝置;如發(fā)生器是通過供水管連接給水的,則在供水管路上應裝設防止乙炔氣體由發(fā)生器流向水源及供水夾帶空氣進入發(fā)生器的裝置。
14·發(fā)生器及其附屬設備的乙炔放散管必須各自單獨通向室外。
15·發(fā)生器系統(tǒng)的安全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
16·發(fā)生器的操作應至少由兩人進行。
17·按時做好發(fā)生器的運轉工況記錄。
第三十六條 清凈裝置的操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清凈裝置的操作溫度應低于35℃。
2·用次氯酸或次氯酸鈉為清凈劑時,清凈裝置內的有效氯含量應小于0.1%。
3·按工藝要求定時分析裝置中的清凈劑,并及時補充或更換。
4·定時用10%硝酸銀試紙檢測清凈效果,乙炔質量應符合標準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應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5·更換或再生固體清凈劑,應將清凈劑裝置與乙炔系統(tǒng)切斷,作業(yè)前后應作惰性氣體轉換,投入使用前還應用乙炔氣體置換,直至乙炔純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統(tǒng)運行。
6·清凈裝置各設備的工作狀況、溫度、壓力、液面、流量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并定期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時找出原因予以清除。
7·清凈裝置臨時停車,應保持裝置內正壓。
8·定期檢查系統(tǒng)內的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
9·清凈裝置的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穿戴好防護用品。
第三十七條 壓縮機的操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壓縮機的吸氣壓力應符合工藝要求,但不得低于0.0005Mpa,各級排氣壓力應符合設備性能的要求,終段最高排氣壓力不得高于2.5Mpa,發(fā)現(xiàn)異常應立即停機處理。
2·壓縮機必須設置限壓裝置,即當吸氣壓力低于最低允許壓力、排氣壓力高于最高允許壓力時,壓縮機能自動停車,并發(fā)出報警信號。
3·壓縮機的各級排氣溫度應符合設備性能的要求,但不得高于90℃,冷卻后的乙炔氣體溫度低于35℃。
4·按壓縮機性能要求調節(jié)潤滑油和冷卻水的供給量,壓縮機運轉時不得中斷潤滑油和冷卻水的供給。
5·按壓縮機性能要求定時排放氣液分離器內的廢液。
6·壓縮機運轉時應注意儲氣量,不得少于工藝規(guī)定的最低值,當低于規(guī)定值時應立即停機。
7·壓縮機運轉中出現(xiàn)聲響異常,溫度過高,壓力不正常,漏氣等現(xiàn)象時,應立即停機查找原因并予以消除。
8·壓縮機啟動和停機時,應事先與乙炔發(fā)生及充裝崗位取得聯(lián)系。
9·壓縮機除緊急情況外,不得帶負荷啟運或停機。
10·壓縮機間應設置能指示儲氣罐儲氣量的信號和與壓縮機聯(lián)鎖的裝置。
11·壓縮機的安全裝置,應定期檢查保持完好。
12·聯(lián)入生產系統(tǒng)的壓縮機,不得用乙炔或惰性氣體以外的氣體試車。
13·按時做好壓縮機的運轉工況記錄。
第三十八條 高壓干燥的操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分析干燥后乙炔氣體的含水量,不應超過1克(水)/立方米(乙炔),超過時應更換或再生干燥劑。
2·以無水氯化鈣為干燥劑的高壓干燥器應定期排放廢液,并補充或更換無水氯化鈣。
3·補充、更換或再生干燥劑時,應將干燥器與乙炔系統(tǒng)切斷,作業(yè)前后應用惰性氣體轉換,投入使用前還應用乙炔置換,直至乙炔純度大于98%,方可并入乙炔系統(tǒng)。
4·裝填干燥劑時,應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并盡量將干燥器填滿。
5·定期檢查干燥器的安全裝置,應保持完好。
第三十九條 乙炔瓶的充裝操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認真執(zhí)行《溶解乙炔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2·初次充裝(包括新瓶及經檢驗或修理后的乙炔瓶)前,應先用乙炔氣體置換,直至分析瓶內乙炔氣體純度大于98%為止;置換時的乙炔氣體壓力宜小于0.2Mpa。
3·乙炔瓶的限定充裝壓力在15℃時,為1.52Mpa以下;不同環(huán)境溫度下充裝的乙炔瓶靜置壓力不得大于下表的推薦值:
見圖

4·乙炔瓶的充灌容積流速應盡量小于0.6立方米/小時·瓶。
5·開啟或關閉乙炔灌裝架的閥門、乙炔瓶,操作動作要輕緩且嚴而不緊;間斷充裝過程中,靜置時應將瓶閥關閉;充裝過程中,應根據室溫和充裝速度用冷卻水噴淋乙炔瓶,并加強巡回檢查,嚴防漏氣。
6·充裝后必須用肥皂水逐只檢查乙炔瓶閥或易熔塞的氣密性;漏氣的乙炔瓶嚴禁出廠,必須妥善處理。
7·乙炔瓶充裝后,必須靜置8小時以上方可出廠,并按國家標準檢驗乙炔氣體的質量。
8·定期檢查灌瓶臺、架的安全裝置和校驗計量器具,并保持完好。
9·按規(guī)定做好乙炔瓶的充裝工況記錄。
第五章 設備檢修
第四十條 設備檢修計劃應有明確的安全措施,內容具體,專人負責。
第四十一條 單臺設備或系統(tǒng)停車檢修時,設備的降溫、降壓、清洗置換等必須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單臺設備檢修必須可靠地與系統(tǒng)切斷(如加盲板、拆除部分連接管道等)。
第四十二條 乙炔設備檢修前后,必須用惰性氣體置換。投入使用前還應用乙炔氣體置換,直至乙炔氣體純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統(tǒng)。
第四十三條 在帶壓狀態(tài)下,不準拆卸和緊固設備的螺栓及其他緊固件。
第四十四條 乙炔設備及生產現(xiàn)場動火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動火作業(yè)前必須辦理“動火證”;乙炔設備、裝置、管道及其周圍動火應由廠安全消防審批;特殊危險動火應由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并采取防范措施。
2·動火作業(yè)必須在“動火證”批準的有效時間和范圍內進行,凡延期動火或補充動火都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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