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煙臺招遠市一熱電車間工程,澆注混凝土基礎時,塔機吊鉤突然從空中墜落,擊中施工現場作業(yè)人員,造成1人死亡;3月10日,濟南槐蔭區(qū)一村舊村改造工程,因塔身一標準節(jié)開焊,造成塔機起重臂傾翻,將1作業(yè)人員當場砸死; 3月16日,威海乳山市一住宅樓工程,在安裝塔吊時,因基礎承載能力不足,塔機倒塌,造成2人死亡; 4月19日,青島城陽區(qū)一住宅樓工程,因塔吊前臂拉桿穿銷未鎖定牢固,塔機作業(yè)時,前臂突然折斷,將1施工人員當場砸死;4月28日,一場短時風力在10級左右的強風伴隨著雷雨襲擊了我省,造成棗莊一正在施工的居民小區(qū)7臺塔吊倒塌,1人死亡,濟南、臨沂等地也有塔吊、彩板房倒塌。
一、工程案例
案例一 某大酒店工程施工升降機吊籠墜落事故
1、事故概況
某大酒店工程地下1層、地上20層,為現澆框筒結構,建筑面積3.6萬m2,事故發(fā)生時已完成9層結構施工。2003年11月20日6時05分,該工程發(fā)生1起施工升降機吊籠墜落事故,死亡3人,這是一起典型的人為責任事故。
2、事故經過
因施工需要,該大酒店工程項目部向某建筑總公司建筑機械租賃公司租賃了1臺SCD200/200A型雙籠施工升降機,由具有安裝資質的租賃公司(下稱安裝單位)自行安裝。2003年9月20日,租賃公司、設備生產廠家派出技術人員、安裝工人到場安裝。至11月15日,該施工升降機導軌架安裝到28.8m(19節(jié)標準節(jié))高度,并在建筑結構2層、5層樓板面分別設置兩道附著裝置,但上行程開關曲臂未固定,上極限限位撞塊、天輪架、天輪、對重均未安裝,安裝單位未對施工升降機進行全面檢查,亦未辦理驗收手續(xù),即于11月16日向工程項目部出具了工作聯系單,申明“安裝驗收完畢,交付貴項目使用,并于即日起開始收取租賃費”。11月20日6時,由無證上崗操作的女司機開動該施工升降機的一個吊籠載2名工人駛向6樓,吊籠運行超出導軌架頂后從高空傾翻墜落,吊籠內3人當場死亡。
3、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使用時施工升降機上極限開關曲臂未固定,使高度電氣限位功能失效,上極限限位撞塊、天輪架未安裝,使高度機械限位功能失效;無證上崗司機違章操作,將吊籠開出導軌架,此時無任何安全保護裝置對吊籠起限位保護作用,導致吊籠冒頂傾翻墜落,籠內人員當場死亡。
(2)事故主要原因
1)管理混亂:
① 安裝單位未制定施工升降機安裝的技術監(jiān)管措施和組織措施,未落實嚴格的安裝驗收手續(xù),施工升降機尚未安裝結束就交付使用;
② 安排無證人員安裝設備、無證人員擔任司機;
2)設備使用單位未履行施工升降機交接驗收手續(xù),就安排工人搭乘施工升降機,默許無證人員操作施工升降機;
3)施工升降機生產廠家未按訂貨合同完全履行相應的安裝技術指導、設備調試職責,技術人員在施工升降機未安裝結束的情況下就撤離現場;
4)監(jiān)理單位對尚未安裝結束的施工升降機投入使用的情況失察。
4、事故教訓
(l)設備安裝、使用單位內部管理混亂,企業(yè)領導安全意識淡薄,不遵守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導致事故發(fā)生。
l)安裝單位未制定詳細的施工升降機安裝方案、安全技術監(jiān)管措施和驗收方案,也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排無證人員安裝起重機械,導致上行程開關、上極限限位撞塊、天輪架、天輪、對重均未安裝;設備安裝后,也未進行必要的試驗、檢查、驗收,就將設備交付給使用.單位,并出具書面通知自稱己安裝驗收完畢。安裝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xù)并簽字”的規(guī)定。
2)設備使用單位未組織有關單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即啟用設備,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在驗收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檢驗合格”的規(guī)定。
3)設備使用單位安排無證(《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人員操作施工升降機,并默許工人搭乘吊籠登高,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九條“……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tǒng)一格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的規(guī)定。
(2)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未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不但在設備安裝時未到場監(jiān)督設備安裝過程,設備投入使用前也未過問設備的安全技術狀況,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疏于管理。
(3)設備生產廠家未能全面履行合同
本次事故的施工升降機是使用單位租賃的新設備。按合同規(guī)定,該設備第一次安裝時,廠家技術人員有義務到現場進行技術指導,直至全面檢查,調試、驗收合格后方可離開現場。但該廠技術人員在設備尚未安裝結束,設備未進行試運轉、驗收合格后就匆匆離開現場,生產廠家存在失職行為。
案例二 ?某國際大廈工程施工升降機吊籠墜落事故
1、事故概況
1996年8月28日,某國際大廈工程SCD120/120施工升降機發(fā)生故障,工人在維修過程中,吊籠從95.4米高度墜落,造成吊籠內三名工人當場死亡的重大設備傷亡事故。
2、事故經過
1996年8月28日下午五時許,該施工升降機操作工向現場設備員反映,開機時設備有異響,設備員派兩名修理工前往修理。經檢查,修理工發(fā)現天梁導向滑輪損壞,則開動一側吊籠上升至26層,將該吊籠對重落地,修理工再將吊籠頂部與配重連接的鋼絲繩解開并固定在施工升降機導軌架頂部橫梁上,吊籠當即下滑一段距離,限速器動作,制動吊籠下滑,此時吊籠停在離地面95.4m的高度上。修理工用一段鋼絲繩將吊籠臨時懸掛在導軌架標準節(jié)上,然后拆卸限速器。限速器一拆下,該吊籠立即從95.4m高空墜落,造成吊籠內3人當場死亡的重大設備傷亡事故。
3、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該施工升降機在修理過程中,在制動器不起作用的情況下拆除限速器,預先安裝的保護鋼絲繩突然張緊并被剪切斷裂,導致吊籠墜落。
(2)事故主要原因
① 修理時升降機構的制動器未調整好,制動力矩不足。
② 防墜落安全鎖制動后,未按使用說明書要求釋放摩擦片復位,而誤認為防墜落安全鎖有故障并加以拆除。
③ 起保險作用固定吊籠的鋼絲繩選用直徑偏小,且該鋼絲繩己達報廢標準。
④ 鋼絲繩臨時扎掛吊籠的纏繞位置不當。
4、事故教訓
(l)施工升降機的限速器為主要安全裝置。當吊籠和對重的連接鋼絲繩拆除后,吊籠下滑被限速器制動,說明限速器是有效可靠的,并非損壞。在高空修理天輪,則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先釋放限速器摩擦片復位,再開動升降機構提升吊籠。修理工應該努力提高自身的技術素質,應深入了解設備上的關鍵零部件,并按規(guī)范與《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操作檢修設備。
(2) 當拆除吊籠與對重的連接鋼絲繩之前,應先檢查升降機構的兩制動器是否完好、有效,一旦拆除連接鋼絲繩,吊籠應不下滑。但是修理工沒有檢查和調整升降機構制動器,當吊籠下滑被限速器剎住,卻未引起足夠重視,卻誤認限速器出故障,所以說仔細閱讀說明書極為重要。要懂得其結構、原理、性能、用途不是一句空話,而是要實實在在去實踐操作、反復琢磨、掌握要領。
(3)在起重機械修理中經常碰到選用鋼絲繩的問題。要檢查所用鋼絲繩是否完好,絕不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鋼絲繩。鋼絲繩的損壞往往是各個因素綜合積累造成的,這就決定使用人員要多方面考慮,用在什么地方?目地是什么?應該用多大直徑的鋼絲繩?如何使用?這些都需要周密考慮,不能憑經驗隨意取用。
案例三 某住宅樓工程塔式起重機平衡臂傾翻事故
1、事故概況
2001年9月13日,某住宅樓工程使用的一臺QTZ60A型(內頂升)塔式起重機在頂升加節(jié)過程中平衡臂拉桿斷裂、平衡臂傾翻,造成1死3傷的重大設備傷亡事故,經濟損失近50萬元。
2、事故經過
2001年9月13日下午3:00左右,某住宅樓工程使用的一臺QTZ60A型塔機在頂升第三節(jié)時,在油缸回縮過程中,液壓遠控平衡閥失控,塔機上部突然下墜,平衡臂拉桿拉斷,平衡臂與平衡重繞臂根銷軸轉動并撞擊塔身上的安裝平臺,導致2人墜地,其中1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平臺上2人也身受重傷,塔身變形傾斜,塔身基礎節(jié)主弦桿彎曲、斷裂,內套架嚴重變形,平衡臂拉桿銷軸彎曲3mm,上頂升橫梁下拱彎曲50mm。
3、事故原因
經全面綜合分析,事故主要原因為液壓遠程控制閥污染嚴重,導致其功能喪失;在頂升加節(jié)時,回轉機構、前后臂架、塔帽、配重等巨大載荷突然失速下墜
8O0mm砸在下塔身上,產生巨大的慣性沖擊載荷,超過了拉桿材料的強度極限,導致拉桿過載發(fā)生塑性斷裂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