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安全監(jiān)理工作。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條所界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所稱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理,是指監(jiān)理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對施工現場生產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活動。
2.編寫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5福建省、廈門市有關安全生產法規(guī)
2.6《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2004年版施工安全部分
2.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46-88)
2.8《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80-91)
2.9《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33-2001)
2.10《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130-2001)
2.11《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88-92)
2.12《建筑樁基技術規(guī)范》(JGJ94-94)
2.13《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2.14《落地雙排外竹腳手架技術規(guī)程》(DBJ13-34-2000)
2.15《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guī)程》(JGJ120-99)
2.16與建筑施工有關的行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程、標準、規(guī)章等
2.17廈門市建設工程監(jiān)理管理辦法(廈門市人民政府第105號)
2.18國務院393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19《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質建安[2001]第70號
2.20批準的監(jiān)理規(guī)劃
2.21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2.22批準的安全專項方案。
3.職責
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對所承擔的具體工程項目的安全監(jiān)理工作負總責;項目其它監(jiān)理人員在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對各自承擔的安全監(jiān)理工作負責。 ????? 對大型工程項目,或工程總量不大,但施工安全風險較大的工程項目及對中型工程項目,監(jiān)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專職安全監(jiān)理工程師,實施安全監(jiān)理;對小型工程項目,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負責實施安全監(jiān)理。
4.總則
監(jiān)理人員必須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及該項目設計文件、施工合同等依據性文件,在公司質量管理文件和項目監(jiān)理規(guī)劃指導和規(guī)范下,結合[工程監(jiān)理管理程序]和本細則的內容開展監(jiān)理工作。
4.1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并支持和配合監(jiān)理單位做好安全監(jiān)理工作。
4.2監(jiān)理單位履行安全監(jiān)理職責,不能免除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也不能免除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5.安全監(jiān)理的內容
5.1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監(jiān)理工作
5.1.1制定安全監(jiān)理工作文件,建立崗位責任制。 5.1.2協(xié)助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報監(jiān)備案手續(xù)。 5.1.3協(xié)助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協(xié)議書,簽署《建設工程安全文明?? 生產承諾書》。
5.1.4在審查勘察、設計文件時,發(fā)現不滿足有關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或存在較大施工安全風險時,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出。
5.1.5審查總包單位、專業(yè)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 5.1.6審查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及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機械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爆破工? 等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 5.1.7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等。 5.1.8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制定確保安全生產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建立崗位責任制。
5.1.9檢查施工單位是否針對施工現場實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5.1.10檢查施工單位擬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機械(特別是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機械,整體提升? 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打樁機械等大型施工機械)的檢測檢驗、驗收、備案手續(xù)。
5.1.11檢查施工現場的實體安全施工前提條件。
5.2施工安全風險較大的工程的監(jiān)理理方法和內容
對于施工安全風險較大的工程,應要求施工單位單獨編制安全實施方案,報監(jiān)理審核。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5.2.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 m(含5 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 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huán)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5.2.2土方開挖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 m (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5.2.3模板工程。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tǒng)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5.2.4起重吊裝工程。 5.2.5腳手架工程。(1)高度超過24 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3)懸挑式腳手架;(4)門型腳手架;(5)掛腳手架;(6)吊籃腳手架; (7)卸料平臺。 5.2.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5.2.7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墻的安裝施工; (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3)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4)特種設備施工;(5)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6)6 m以上的邊坡施工;(7)人工挖(擴)孔樁施工;(8)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5.3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jiān)理工作
5.3.1監(jiān)督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已經通過審查批準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5.3.2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檢查施工單位各項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情況。對易發(fā)生事故的重點部位和環(huán)節(jié)實施旁站監(jiān)理。發(fā)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下達暫時停工令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督機構)報告。 5.3.3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組檢查、項目部檢查、公司檢查);參加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不定期抽查現場持證上崗情況。 5.3.4檢查施工現場使用的大型施工機械(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打樁機械等)、安全設施的驗收、備案情況,施工單位對大型施工機械的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情況。對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檢驗、驗收、備案,以及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應當下達暫停使用指令,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督機構)。 5.3.5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措施費的使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按規(guī)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對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總監(jiān)不予簽認,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 ?5.3.6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發(fā)性事件時,應當立即下達暫時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督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應急救援和現場保護工作;協(xié)助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6.施工階段安全監(jiān)理的程序
6.1審查施工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
6.1.1《營業(yè)執(zhí)照》;
6.1.2《施工許可證》;
6.1.3《安全許可證書》;
6.1.4《建筑施工安全監(jiān)督書》;
6.1.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安全專業(yè)人員人配備等;
6.1.6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管理體系;
6.1.7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6.1.8特種作業(yè)人員的上崗證及管理情況;
6.1.9各工種的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
6.1.10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及安全條件。
6.2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和證明文件審核
審核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和證明文件(總包單位要統(tǒng)一管理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6.3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
6.3.1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寫、審批
a.安全技術措施應由施工企業(yè)工程技術人員編寫;
b.安全技術措施應由施工企業(yè)技術、質量、安全、工會、設備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會審;
c.安全技術措施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
d.安全技術措施應由施工企業(yè)報建設單位審批認可;
e.安全技術措施變更或修改時,應按原程序由原編制審批人員批準。
6.3.2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性審核
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6.3.2.1土方工程
a.地上障礙物的防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b.地下隱蔽物的保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c.相臨建筑物的保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d.場區(qū)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e.土方開挖時的施工組織及施工機械的安全生產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f.基坑的邊坡的穩(wěn)定支護措施和計算書是否齊全完整;
g.基坑四周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6.3.2.2腳手架
a.腳手架設計方案(圖)是否齊全完整可行;
b.腳手架設計驗算書是否正確齊全完整;
c.腳手架施工方案及驗收方案是否齊全完整;
d.腳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e.腳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齊全完整。
6.3.2.3模板施工
a.模板結構設計計算書的荷載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實際,計算方法是否正確;
b.模板設計應包過支撐系統(tǒng)自身及支撐模板的樓、地面承受能力的強度等;
c.模板設計圖包括結構構件大樣及支撐系統(tǒng)體系,連接件等的設計是否安全合理,圖紙是否齊全;
d.模板設計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6.3.2.4高處作業(yè)
a.臨邊作業(yè)的防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b.洞口作業(yè)的防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c.懸空作業(yè)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6.3.2.5交叉作業(yè)
a.交叉作業(yè)時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b.安全防護棚的設置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c.安全防護棚的搭設方案是否齊全完整。
6.3.2.6塔式起重機
a.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是否能滿足使用安全和設計需要;
b.起重機拆裝的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c.起重機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維修方案是否齊全完整;
d.起重機駕駛員的安全教育計劃和班前檢查制度是否齊全;
e.起重機的安全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6.3.2.7臨時用電
a.電源的進線、總配電箱的裝設位置和線路走向是否合理;
b.負荷計算是否正確完整;
c.選擇的導線截面和電氣設備的類型規(guī)格是否正確;
d.電氣平面圖、接線系統(tǒng)圖是否正確完整;
e.施工用電是否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tǒng);
f.是否實行“一機一閘”制,是否滿足分級分段漏電保護;
g.照明用電措施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6.3.2.8安全文明管理
檢查現場掛牌制度、封閉管理制度、現場圍擋措施、總平面布置、現場宿舍、生活設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傳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6.4審核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專業(yè)管理人員資格
6.5審核四新使用的安全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
審核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的使用安全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
6.6審核安全設施和施工機械、設備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單位應提供安全措施的產地、廠址以及出廠合格證書。
6.7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jiān)理
6.8現場的監(jiān)督與檢查
現場監(jiān)督與檢查,發(fā)現安全事故隱患時及時下達監(jiān)理通知,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停施工:
6.8.1日?,F場跟蹤監(jiān)理,根據工程進展情況,監(jiān)理人員對各工序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jiān)督、現場檢查、驗證施工人員是否按照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和操作規(guī)程操作施工,發(fā)現安全隱患,及時下達監(jiān)理通知,責令施工企業(yè)整改;
6.8.2對主要結構、關鍵部位的安全狀況,除日常跟蹤檢查外,視施工情況,必要時可做抽檢和檢測工作;
6.8.3每日將安全檢查情況記錄在《監(jiān)理日記》;
6.8.4及時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匯報施工現場安全情況,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匯報,并作好匯報記錄。
6.9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處置
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7.施工組織設計與部分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審核與現場檢查控制要點
7.1安全技術措施的針對性和全面性檢查
設計必須符合工程特點,有針對性和有較為全面的安全技術措施,除應有土方工程、腳手架、高處作業(yè)、安全網、井架、電梯、施工洞口及臨邊防護、場內運輸及人行通道、排水、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間距控制,防火、防毒、防雷等,臨街、臨人行通道、民房的防護隔離等一般性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有特殊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如爆破、高層腳手架等,此外還應有季節(jié)性施工安全措施,如夏季、雨季、臺風季節(jié)等。
7.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審查與現場控制要點
7.2.1臨時用電方案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46-88的要求,作業(yè)電工必須持證上崗,承包商應編制臨時用電方案,并按程序完成審批(經企業(yè)安全技術部的負責人或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后報送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總監(jiān)批準)。
7.2.2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用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必須符合JGJ46-88表3.1.2所列數值。其中1KV以下為4m,施工現場機動車道與用電架空線路交叉時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JGJ46-88表3.1.3的要求。其中1KV以下為6m。
7.2.3旋轉臂架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
7.2.4電纜線應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架空電纜最大弧垂距地不小于2.5m。
7.2.5架空線路其線徑、線間距離、高度、桿距、橫擔、拉線做法應符合要求,木制電桿稍經應不小于130mm。架空線路嚴禁架設在樹上、腳手架上。
7.2.6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開關箱中必須設漏電保護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30mA,動作時間0.1s),用于潮濕和有腐蝕介質場所,如人工挖孔樁、地下室施工等配電箱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應小于0.1s。
7.2.7在特定的場合如隧道、井下、人工挖孔作業(yè)等,照明電壓應分別采用36V、24V或12V安全電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