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前、后臺值班記錄標準
第四十條 前臺值班記錄應記錄以下內容
(一)在接班頁按格式要求填好年、月、日和氣象、值別;
(二)廠內、廠外與生產有關的聯系工作;
(三)在交班頁上按格式要求如實、準確填寫運行方式;
(四)調度命令:發(fā)令時間、發(fā)令單位和發(fā)令人姓名、調度命令的具體內容,執(zhí)行情況、時間以及匯報時間、單位和姓名;
(五)各級領導的指示、指令;
(六)設備的投、退及開、停機情況;
(七)泄洪閘門的操作情況,以及當時的水位、負荷等;
(八)各種申請
1、申請?zhí)岢鲂栌涗洠核蜕暾垎稳藛T的姓名及申請單位、提出時間、申請的調度單位、調度員的姓名、申請的內容、票號、計劃工作時間。
2、申請批答需記錄:申請批準下達的時間、批準申請的調度單位和調度員姓名、批答的內容、票號和批準工作時間、申請批答后的匯報情況。
(九)事故處理一般應記錄以下內容:
1、事故前的設備運行方式與工況;
2、事故發(fā)生時間與當時的天氣情況;
3、主要事故象征,跳閘開關的名稱和時間,保護及自動裝置的動作情況;
4、事故的匯報、處理情況;
5、設備的檢查、處理情況;
6、向各級調度和領導的匯報、請示情況;
(十)工作票的辦理及倒閘操作、定期工作等情況;
(十一)運行、備用中的發(fā)供電設備及輔助設備、設施、有關建筑物等的缺陷、異常處理情況及檢修作業(yè)交待;
(十二)與后臺值班人員聯系工作的時間、姓名、內容。
第四十一條 后臺值班記錄應記錄以下內容
(一)在接班頁按格式要求填好年、月、日和氣象、組別;
(二)記錄廠內與生產有關的聯系工作;
(三)辦理工作票的許可和終結情況
1、辦理工作許可手續(xù)須記錄:許可開工時間、工作負責人和許可人的姓名、工作內容、票號和布置的安全措施;
2、辦理工作終結手續(xù)須記錄:終結時間、工作負責人和許可人的姓名、工作內容、票號,拆除的安全措施和設備檢修、調試及消缺后的作業(yè)交待情況。
(四)所有的操作應詳細記錄:操作開始、結束時間,操作內容,操作中發(fā)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五)設備的異常、缺陷的內容及處理情況;
(六)定期工作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間;
(七)前臺值長下達的調度操作命令內容、時間及執(zhí)行情況;
(八)設備巡視任務及工作安排。
第八章 工器具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所有的公用工器具、儀表、備品備件由工區(qū)物資管理員統一領取、統一管理,及時入庫建帳、注冊登記。
第四十三條 非當班人員借用工器具、儀表、鑰匙等,必須得到當班有關人員的同意,并辦理借用手續(xù),高壓室鑰匙的借用人員必須符合《安規(guī)》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工器具、儀表、鑰匙等在歸還或交接班時,必須仔細檢查,認真核對,確認完好無損。
第四十五條 工器具、儀表應按有關規(guī)定交有關部門定期試驗、校核,并標示清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和儀表。
第四十六條 所有的工器具、儀表、備品備件等必須按定置擺放整齊,使用后應及時放回原地。
第四十七條 應正確使用各種工器具及儀表,如因使用方法不當而損壞,使用者應負責賠償。
第九章 獎懲考核
第四十八條 不嚴格履行本制度,按照《運行考核管理制度》進行考核。后果嚴重的,按照《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guī)定》的有關標準進行考核處罰。
第十章 反 饋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應根據執(zhí)行情況和反饋意見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一般一年審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訂一次。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制度由電廠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其它相關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