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主要生產廠房、物品倉庫及輔助建筑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可按表3.0.2 的規(guī)定。
表3.0.2 主要生產廠房、物品倉庫及輔助建筑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表(略)
3.0.3 炸藥庫的位置選擇、庫房間距、防火、防雷等各項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3.0.4 加油站設計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必須設防雷、防靜電及消防設施,地下油罐透氣管端應有防火或堵火裝置。
3.0.5 石灰石礦山炸藥(雷管)庫區(qū),應按照庫容量大小,設置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容
積應符合下頁表3.0.5 的規(guī)定,水池距庫房的距離應不人于100m。
3.0.6 水泥廠消防用水量應按國家現(xiàn)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其它消防規(guī)范確定。
3.0.7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或鋼結構,或采用半敞開式廠房。
3.0.8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物品倉庫或爆破器材倉庫,應為單層建筑物,可采用磚墻承重。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采用易于泄壓的輕質屋蓋,易于泄壓的門、窗、輕質墻體,泄壓面積與廠房體積之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廠房體積超過1000m3 的建筑,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但其比值不應小于0.03。
表3.0.5 石灰石礦山炸藥(雷管)庫區(qū)消防水池容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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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藥(雷管)庫有效庫容量(t) | 消防水池容積(m3) |
<100 | 50 |
100~500 | 100 |
?>500 | (設消防水管) |
3.0.9 煤粉制備車間,宜采用獨立布置的方式,如與窯頭廠房合并時,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 的非燃燒體隔墻。
3.0.10 煤粉制備車間內不應設置與生產無關的附屬房間,如附屬房間貼近車間修建
時,應加防火墻與車間隔開。
3.0.11 煤粉倉的錐體斜度應大于70°,并宜采用雙曲線倉。煤粉倉應裝設一氧化碳
和溫度監(jiān)測儀表及報警、滅火裝置。
3.0.12 采用煙煤的煤粉制備系統(tǒng)應設防爆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防爆閥應布置在需要保護的設備附近,并應布置在便于檢查和維修的管段上,膜
板前的短管長度應不大于10 倍的短管當量直徑。短管宜垂直布置,當傾斜布置時,與其水平面的傾斜角不應小于70°。室外防爆閥的膜板面應與水平面成45°夾角,否則應有防雨雪的措施。防爆閥的布置應防止爆炸后噴出物噴向電氣控制室的門、窗、電纜橋架及車間內其它電氣設備上,也不應噴向樓梯口和主要通道。
2.煤磨系統(tǒng)應裝設防爆閥。裝設部位及防爆閥大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磨機出口管道上,防爆閥的截面積不應小于管道截面積的70%。
2)在粗粉分離器的頂蓋上,宜裝設不少于兩個防爆閥,防爆閥的總截面積可按分離
器每立方米容積不應小于O.04m2 計算。
3)在旋風分離器的頂蓋上,宜裝設不少于兩個防爆閥,防爆閥的總截面積可按分離
器每立方米容積取0.035~0.04m2 計算。
4)在煤粉倉上,防爆閥的總截面積可按煤粉倉每立方米容積0.0lm2 計算,但應不
少于0.5m2。
5)在電除塵器的頂蓋上,防爆閥的總截面積可按電除塵器幾何容積每立方米容積
0.032m2 計算。
3.防爆閥的模板可采用厚度為1.0~2.0mm 的退火鋁板,每個防爆閥的有效截面積
不應大于0.8m2;當模板采用厚度不超過1.5mm 的鍍鋅或鍍錫薄鋼板時,其每個防爆閥
的有效截面積不應大于0.3m2。
4.在防爆閥的內側應設置支撐格柵,格柵承載能力不應小于200kg。
3.0.13 窯尾冷煙室應設置兩個防爆閥,其總截面積可按冷煙室容積每立方米取
0.04~0.05m2 進行計算,確定防爆閥位置時,應防止爆炸時傷人。
3.0.14 窯尾及煤粉制備電除塵器氣體進口處,應設一氧化碳監(jiān)測報警裝置。
3.0.15 鍋爐房設計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規(guī)程》及《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
3.0.16 壓力容器的設計及選用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
3.0.17 油浸電力變壓器室,應設有滯油、儲油及滅火防爆設施。電力電容器宜選用干
式電容器。斷路器宜選用無油或少油斷路器。
3.0.18 中央控制室計算機房宜采用二氧化碳或其它氣體滅火設備。
3.0.19 生產車間和輔助生產車間的室內消防,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煤粉制備車間的煤磨和煤粉倉附近,應設置干粉滅火裝置和消防給水裝置。
2.煤預均化庫必須在消防安全門附近的外墻上設有消防給水裝置,消防水量按建筑
體積取用。
3.汽車庫存車數(shù)在25 輛以上或設有維修車位時,應設置室內消防給水,消防水量
按國家現(xiàn)行的《汽車庫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確定。
4.紙袋加工車間應設室內消防給水,消防水量按國家現(xiàn)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的要求確定。
5.紙袋庫應設置室內給水消火栓,消防水量宜為5L/s。
6.生產火災類別為丁、戊類,而其建筑耐火等級為一級和二級的車間,均不設置室
內消防給水。
7.單臺容量在40MVA 及以上的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應設水噴霧滅火系統(tǒng),并符
合國家現(xiàn)行的《水噴霧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3.0.20 易燃易爆設備、容器和管道,應設有必要的儀表、信號、越限報警、防爆泄壓
等保護、控制裝置,以及消除靜電的措施。
4 防電傷與防雷
4.1 防電傷
4.1.1 設于多塵潮濕場所的電機、電器和人員容易接觸到的電機、電器,應選用相應
防護等級的設備,
設于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機、電器,應按照火災和爆炸危險的不同分別選用密閉型,
防水防塵型及防爆型。
4.1.2 多臺聯(lián)鎖遙控、程控的電機,現(xiàn)場必須設有清晰可靠的預示開車信號,電機附
近應設有可機旁鎖定的開停按鈕。
4.1.3 設計中應設有必要的聯(lián)鎖,6~35KV 開關柜應選用具有“五防”的功能.
4.1.4 電機、電器設備應設置完善的電氣保護裝置,其電流,電壓、短路容量均應滿
足工作條件的要求。電氣設備及線路設計,必須達到規(guī)定的絕緣水平。
4.1.5 變配電(站)所內及生產車間的電器設備、盤箱、裸母線以及室外架空線路等,與
建筑物、構筑物之間及對地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圍柵的設置,都必須遵照國家現(xiàn)行的
有關規(guī)范進行設計,必要處還應設置“有電危險”字樣的明顯標志,
4.1.6 電氣照明設計,除照度必須滿足安全生產操作所需要的標準照度外,還須根據(jù)
設置場所的特點,做到使用安全和維修方便。
重要場所及連續(xù)生產的主要車間照明,應設有備用電源.當無備用電源時,應在值
班崗位附近、主要通道、樓梯、進出口處設置自動應急燈。
4.1.7 設備檢修用的手持電燈的工作電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一般場所不應超過36V。
2.在潮濕場所和在能導電的設備或容器內使用不應超過12V,
3.在水中使用不應超過12V。
4.1.8 在裝設有手持電器的插座之前,應設有漏電保安裝置。
4.1.9 所有電機、變壓器、電器設備及電器盤箱等的金屬外殼和盤箱底腳,必須可靠
接地。
4.2 防雷與接地
4.2.1 110KV 及以下變、配電所(站)的室內配電裝置、線路終端桿至配電裝置的線路,
以及建、構筑物和架空進出線等防雷保護及接地:均應按照國家現(xiàn)行的《電力設備過電
壓保護設計技術規(guī)程》的要求,設置直擊雷和雷電侵入波的過電壓保護。
4.2.2 高大建筑物、構筑物、露天裝設的高空設備、管道、原料礦山或其它空曠地區(qū)
的較高建筑物及設備、炸藥庫區(qū)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均應按照國家現(xiàn)行的《建筑物防
雷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根據(jù)不同的防雷等級,分別設置避雷針、避雷帶或避雷網(wǎng)。
4.2.3 35~110KV 帶有避雷線的架空送電線路,其避雷線對邊導線的保護角及桿塔接
地等,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guī)程》的要求。
4.2.4 所有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值及接地極、接地干線截面的要求,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
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與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
4.2.5 交流電氣設備的接地,應充分利用下列自然接地體:
1.埋設在地下但不能輸送可燃或爆炸物質的金屬管道。
2.金屬井管、水工建筑物的金屬管、樁等。
3.與大地有可靠連接的建筑物的金屬結構。
4.2.6 對高土壤電阻率地區(qū)(如礦山、巖石地帶等),為降低土壤電阻率應采取外引接
地,以及土壤置換或降阻劑等方式。
4.2.7 低壓配電網(wǎng)的接地系統(tǒng)宜采用TN-S 系統(tǒng)。對接地要求不很高時,可采用TN-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