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業(yè)鍋爐監(jiān)察規(guī)程
發(fā) 文 號:(85)水電電生字第97號
發(fā)布單位:(85)水電電生字第97號
及人身和設備安全以及制造廠有特殊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8.12 鍋爐運行中,發(fā)生受壓元件漏泄、爐膛嚴重結焦、液態(tài)掛渣、鍋爐無法排渣、爐尾部煙道嚴重堵灰、爐墻燒紅、受熱面金屬超溫、氣水品質嚴重惡化等情況時,應停止運行。
8.13 發(fā)電廠必須根據設備結構、制造廠的圖紙、資料和技術文件參照有關專業(yè)規(guī)程的要求,編制現場鍋爐檢修工藝規(guī)程和有關的檢修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檢修技術記錄,確保鍋爐的檢修質量。
8.14 發(fā)電廠必須根據鍋爐設備的技術狀況、受壓部件老化、腐蝕、磨損規(guī)律以及運行維護條件制定鍋爐大、小修計劃,確定重點檢修項目,確保受壓部件、元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tài)。
8.15 鍋爐受壓部件、元件的重大改造應有設計圖紙計算資料的施工技術方案。
涉及鍋爐結構的重大改變或鍋爐參數變化的檢修、改造方案,應報電管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力局審批。
有關鍋爐改造的資料、圖紙應在改造完畢后立即整理、歸檔。
8.16 發(fā)電廠每臺鍋爐都要建立技術檔案簿。登錄受壓元件有關運行、檢修、改造、事故等重大事項。
九 檢 驗
9.1 運行鍋爐應定期進行檢驗。定期檢驗的種類和檢驗間隔規(guī)定如下:
9.1.1 外部檢驗:每年不少于一次。
9.1.2 內部檢驗:結合大修進行,每二年至三年一次,其檢驗內容,應列入鍋爐“檢修工藝規(guī)程”。
9.1.3 超壓試驗:一般每六年一次,根據設備具體技術狀況,經?。ㄗ灾螀^(qū)、直轄市)電力局鍋爐監(jiān)察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或縮短間隔時間,超壓試驗應結合大修進行,可列為該次大修的特殊項目。
9.2.鍋爐除定期檢驗外,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和超壓試驗:
9.2.1 新裝和遷移的鍋爐投運時;
9.2.2 停用一年以上的鍋爐恢復運行時;
9.2.3 鍋爐改造,受壓元件經過重大修理或更換后,如水冷壁(或排管)更換管數在50%以上,過熱器、再熱器、省煤器等部件成組更換,汽包進行了重大修理時;
9.2.4 根據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9.3 鍋爐外部檢驗內容包括:
9.3.1 鍋爐房安全設施,承重件及懸吊裝置;
9.3.2 設備銘牌、管道閥門;
9.3.3 爐墻、保溫;
9.3.4 主要儀表、保護裝置及聯鎖;
9.3.5 鍋爐膨脹狀況:
9.3.6 安全閥,防爆門;
9.3.7 運行人員素質;
9.3.8 其他。
9.4 鍋爐內部檢驗內容包括:
9.4.1 汽包、下鍋筒及其連接管;
9.4.2 水冷壁、鍋爐管束、過熱器、再熱器、省煤器等受熱面及其聯箱;
9.4.3 減溫器;
9.4.4 鍋爐范圍內管道及附件;
9.4.5 鍋水循環(huán)泵;
9.4.6 安全附件、儀表及保護裝置;
9.4.7 爐墻、防爆門;
9.4.8 承重部件;
9.4.9 大修后檢驗及調整工作;
9.4.10 其他。
9.5 運行鍋爐超壓試驗一般大鍋爐大修最后階段進行。超壓試驗前應具備以下條件:
9.5.1 具備鍋爐工作壓力下的水壓試驗條件;
9.5.2 需要重點檢查的薄弱部位,保溫已拆除;
9.5.3 解列不參加超壓試驗的部件,并采取了避免安全閥開啟的措施。
9.6 鍋爐超壓試驗的壓力,按制造廠規(guī)定執(zhí)行。制造廠沒有規(guī)定時按表14規(guī)定執(zhí)行。表14(略)
超壓試驗時,受壓元件應力不得超過元件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強度的90%。
9.7 鍋爐進行超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慢地升降,當水壓上升到工作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無漏水或異?,F象后,再升到超壓試驗壓力,在超壓試驗壓力下保持五分鐘,降到工作壓力,再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維持不變。
水壓試驗時,環(huán)境溫度應不低于5℃。環(huán)境溫度于5℃時,必須有防凍措施。水壓試驗水溫應按制造廠規(guī)定的數值控制,一般以30-70℃為宜。
9.8 超壓試驗的合格標準:
9.8.1 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沒有任何水珠和水霧的漏泄痕跡。
9.8.2 脹口處在水壓降到工作壓力時,不漏水(脹接處出現少量水珠的滲水現象是允許的)。
9.8.3 超壓試驗后,經宏觀檢查,受壓元件沒有明顯的殘余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