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的江西人小嚴是寧波一家汽車零部件公司的員工,2010年3月20日下午5點多,他在下班途中經歷了一場車禍:一輛轉彎的小貨車將騎電動自行車的他撞倒在地。經交警認定,小貨車司機對這起車禍負全責。
因車禍導致小嚴腰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9級傷殘,小嚴在2010年7月向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這是工傷。
但小嚴所在的公司對這一認定不服。2011年2月,他們在寧波海曙區(qū)法院將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推上被告席。
最關鍵的證據是考勤打卡記錄
小嚴所在的公司認為“小嚴遭車禍受傷不是工傷”,理由是:公司規(guī)定的下班時間是4點半,若小嚴騎電動自行車從公司出發(fā),到遭遇車禍的地點只有幾分鐘行程,而車禍時間是5點半,這樣可推斷小嚴下班后去做了私事,并非直接回家的“下班途中”。
小嚴則有著另外的說法:他負責公司里的模具開發(fā)與制造,工作量很大,經常加班加點,每天下班前清理自己的工作區(qū)也要花些時間,事發(fā)當天正是因為加班才拖延了差不多1小時才下班回家。為了證明所說不假,他還拿出了以往的工資單。工資單顯示,他經常拿加班工資,平均下來,每天差不多都要加班1小時。
但是,要證明事發(fā)當天小嚴有沒有在加班,最關鍵的證據是上下班考勤記錄,上面會顯示他到底是何時離開公司。對于這份證據,小嚴所在的公司卻不愿提供,他們說“打卡記錄保存時間短,已被銷毀”。
買菜、接送孩子也應算“上下班途中”
寧波海曙區(qū)法院3月24日公布的判決是“維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作的工傷認定”。
法院說明了判決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考勤卡完全可以證明小嚴確切的下班時間,但公司無法提供;另外,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來證明小嚴確切的下班時間;交警對事故認定及相關證據表明,出事地點在小嚴從公司出發(fā)回其暫住處的途中,屬于下班的合理路線。
事實上,早在2010年底,國務院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除現行規(guī)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那么,對于普通人而言,上下班途中常做兩件事“買菜”和“接送孩子”,其間如果發(fā)生意外,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的工傷”呢?3月24日,記者詢問了法官和律師。雙方均表示,買菜、接送孩子是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行為,應當還是算“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也應該認定為工傷。
“只要能合理說明,一般就是認定為工傷。”法官說。
浙江合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王漢岱律師表示,具體的案例要具體分析,是否認定工傷,有一個基本的原則:是否是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上發(fā)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