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煙氣脫硫
5.1電廠鍋爐
5.1.1燃用中、高硫煤的電廠鍋爐必須配套安裝煙氣脫硫設施進行脫硫。
5.1.2電廠鍋爐采用煙氣脫硫設施的適用范圍是:
1)新、擴、改建燃煤電廠,應在建廠同時配套建設煙氣脫硫設施,實現(xiàn)達標排放,并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煙氣脫硫設施應在主機投運同時投入使用。
2)已建的火電機組,若SO2排放未達排放標準或未達到排放總量許可要求、剩余壽命(按照設計壽命計算)大于10年(包括10年)的,應補建煙氣脫硫設施,實現(xiàn)達標排放,并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3)已建的火電機組,若SO2
排放未達排放標準或未達到排放總量許可要求、剩余壽命(按照設計壽命計算)低于10年的,可采取低硫煤替代或其他具有同樣SO2減排效果的措施,實現(xiàn)達標排放,并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否則,應提前退役停運。
4)超期服役的火電機組,若SO2
排放未達排放標準或未達到排放總量許可要求,應予以淘汰。
5.1.3電廠鍋爐煙氣脫硫的技術路線是:
1)燃用含硫量≥2%煤的機組、或大容量機組(≥200MW)的電廠鍋爐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宜優(yōu)先考慮采用濕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藝,脫硫率應保證在90%以上,投運率應保證在電廠正常發(fā)電時間的95%以上。
2)燃用含硫量<2%煤的中小電廠鍋爐(<200MW),或是剩余壽命低于10年的老機組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在保證達標排放、并滿足SO2
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宜優(yōu)先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他費用較低的成熟技術,脫硫率應保證在75%以上,投運率應保證在電廠正常發(fā)電時間的95%以上。
5.1.4火電機組煙氣排放應配備SO2
和煙塵等污染物在線連續(xù)監(jiān)測裝置,并與環(huán)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tǒng)聯(lián)網。
5.1.5在引進國外先進煙氣脫硫裝備的基礎上,應同時掌握其設計、制造和運行技術,各地應積極扶持煙氣脫硫的示范工程。
5.1.6應培育和扶持國內有實力的脫硫工程公司和脫硫服務公司,逐步提高其工程總承包能力,規(guī)范脫硫工程建設和脫硫設備的生產和供應。
5.2工業(yè)鍋爐和窯爐
5.2.1中小型燃煤工業(yè)鍋爐(產熱量<14MW)提倡使用工業(yè)型煤、低硫煤和洗選煤。對配備濕法除塵的,可優(yōu)先采用如下的濕式除塵脫硫一體化工藝:
1)燃中低硫煤鍋爐,可采用利用鍋爐自排堿性廢水或企業(yè)自排堿性廢液的除塵脫硫工藝;
2)燃中高硫煤鍋爐,可采用雙堿法工藝。
5.2.2大中型燃煤工業(yè)鍋爐(產熱量≥14MW)可根據具體條件采用低硫煤替代、循環(huán)流化床鍋爐改造(加固硫劑)或采用煙氣除塵技術。
5.2.3應逐步淘汰敞開式爐窯,爐窯可采用改變燃料、低硫煤替代、洗選煤或根據具體條件采用煙氣脫硫技術。
5.2.4大中型燃煤工業(yè)鍋爐和窯爐應逐步安裝SO2和煙塵在線監(jiān)測裝置。
5.3采用煙氣脫硫設施時,技術選用應考慮以下主要原則:
5.3.1脫硫設備的壽命在15年以上;
5.3.2脫硫設備有主要工藝參數(shù)(pH值、液氣比和SO2出口濃度)的自控裝置;
5.3.3脫硫產物應穩(wěn)定化或經適當處理,沒有二次釋放SO2的風險;
5.3.4脫硫產物和外排液無二次污染且能安全處置;
5.3.5投資和運行費用適中;
5.3.6脫硫設備可保證連續(xù)運行,在北方地區(qū)的應保證冬天可正常使用。
5.4脫硫技術研究開發(fā)
5.4.1鼓勵研究開發(fā)適合當?shù)刭Y源條件、并能回收硫資源的技術。
5.4.2鼓勵研究開發(fā)對煙氣進行同時脫硫脫氮的技術。
5.4.3鼓勵研究開發(fā)脫硫副產品處理、處置及資源化技術和裝備。
6.二次污染防治
6.1選煤廠洗煤水應采用閉路循環(huán),煤泥水經二次濃縮,絮凝沉淀處理,循環(huán)使用。
6.2選煤廠的洗矸和尾矸應綜合利用,供鍋爐集中燃燒并高效脫硫,回收硫鐵礦等有用組份,廢棄時應用土覆蓋,并植被保護。
6.3型煤加工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助燃或固硫添加劑。
6.4建設煙氣脫硫裝置時,應同時考慮副產品的回收和綜合利用,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6.5不能回收利用的脫硫副產品禁止直接堆放,應集中進行安全填埋處置,并達到相應的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6.6煙氣脫硫中的脫硫液應采用閉路循環(huán),減少外排;脫硫副產品過濾、增稠和脫水過程中產生的工藝水應循環(huán)使用。
6.7煙氣脫硫外排液排入海水或其他水體時,脫硫液應經無害化處理,并須達到相應污染控制標準要求,應加強對重金屬元素的監(jiān)測和控制,不得對海域或水體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有害影響。
6.8煙氣脫硫后的排煙應避免溫度過低對周邊環(huán)境造成不利影響。
6.9煙氣脫硫副產品用作化肥時其成分指標應達到國家、行業(yè)相應的肥料等級標準,并不得對農田生態(tài)產生有害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