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施工機具和安全工器具應統(tǒng)一編號,專人保管。入庫、出庫、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禁止使用損壞、變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機具和安全工器具。機具的各種監(jiān)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位器、安全閥、閉鎖機構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完好。
3.2.2自制或改裝和主要部件更換或檢修后的機具,應按DL/T 875《輸電線路施工機具設計、試驗基本要求》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經(jīng)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2.3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使用知識的人員操作和使用。機具應按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guī)定使用,不準超負荷使用。
3.2.4 施工機具的保管、檢查和試驗。
1)施工機具應有專用庫房存放,庫房要經(jīng)常保持干燥、通風。
2) 施工機具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施工機具的轉(zhuǎn)動和傳動部分應保持其潤滑。
3)對不合格或應報廢的機具應及時清理,不準與合格的混放。
3.2.5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1) 安全工器具宜存放在溫度為-15℃~+35℃、相對濕度為80%以下、干燥通風的安全工器具室內(nèi)。
2)安全工器具室內(nèi)應配置適用的柜、架,不準存放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其他物品。
3.2.5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應包括絕緣部分有無裂紋、老化、絕緣層脫落、嚴重傷痕,固定連接部分有無松動、銹蝕、斷裂等現(xiàn)象。對其絕緣部分的外觀有疑問時應進行絕緣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2.6絕緣操作桿、驗電器和測量桿:允許使用電壓應與設備電壓等級相符。使用時,作業(yè)人員手不準越過護環(huán)或手持部分的界限。雨天在戶外操作電氣設備時,操作桿的絕緣部分應有防雨罩或使用帶絕緣子的操作桿。使用時人體應與帶電設備保持安全距離,并注意防止絕緣桿被人體或設備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絕緣長度。
3.2.7安全帽:安全帽使用前,應檢查帽殼、帽襯、帽箍、頂襯、下頦帶等附件完好無損。使用時,應將下頦帶系好,防止工作中前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3.2.8 安全帶:腰帶和保險帶、繩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材質(zhì)應有耐磨性,卡環(huán)(鉤)應具有保險裝置,操作應靈活。保險帶、繩使用長度在3m以上的應加緩沖器。
3.2.9使用工具前應進行檢查,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guī)定使用,不準使用已變形、已破損或有故障的機具。
3.2.10大錘和手錘的錘頭應完整,其表面應光滑微凸,不準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紋等情形。大錘及手錘的柄應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準用大木料劈開制作,也不能用其他材料替代,應裝得十分牢固,并將頭部用楔栓固定。錘把上不可有油污。禁止戴手套或單手掄大錘,周圍不準有人靠近。狹窄區(qū)域,使用大錘應注意周圍環(huán)境,避免反擊力傷人。
3.2.11用鑿子鑿堅硬或脆性物體時(如生鐵、生銅、水泥等),應戴防護眼鏡,必要時裝設安全遮欄,以防碎片打傷旁人。鑿子被錘擊部分有傷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準使用。
3.2.12銼刀、手鋸、木鉆、螺絲刀等的手柄應安裝牢固,沒有手柄的不準使用。
3.2.13使用鉆床時,應將工件設置牢固后,方可開始工作。清除鉆孔內(nèi)金屬碎屑時,應先停止鉆頭的轉(zhuǎn)動。禁止用手直接清除鐵屑。使用鉆床時不準戴手套。
3.2.14使用鋸床時,工件應夾牢,長的工件兩頭應墊牢,并防止工件鋸斷時傷人。
3.2.15砂輪應進行定期檢查。砂輪應無裂紋及其他不良情況。砂輪應裝有用鋼板制成的防護罩,其強度應保證當砂輪碎裂時擋住碎塊。防護罩至少要把砂輪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沒有防護罩的砂輪(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輪除外)。砂輪機的安全罩應完整。
1)應經(jīng)常調(diào)節(jié)防護罩的可調(diào)護板,使可調(diào)護板和砂輪間的距離不大于1.6mm。
2)應隨時調(diào)節(jié)工件托架以補償砂輪的磨損,使工件托架和砂輪間的距離不大于2mm。
3)使用砂輪研磨時,應戴防護眼鏡或裝設防護玻璃。用砂輪磨工具時應使火星向下。禁止用砂輪的側(cè)面研磨。
4)無齒鋸應符合上述各項規(guī)定。使用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鋸片的側(cè)面,鋸片應緩慢地靠近被鋸物件,不準用力過猛。
3.2.16焊接、切割
1)不準在帶有壓力(液體壓力或氣體壓力)的設備上或帶電的設備上進行焊接。在特殊情況下需在帶壓和帶電的設備上進行焊接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并經(jīng)本單位分管生產(chǎn)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對承重構架進行焊接,應經(jīng)過有關技術部門的許可。
2)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結構或其他物體上進行焊接。
3)在重點防火部位和存放易燃易爆場所附近及存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使用電、氣焊時,應嚴格執(zhí)行動火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按有關規(guī)定填用動火工作票,備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4)在風力超過5級及下雨雪時,不可露天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須進行時,應采取防風、防雨雪的措施。
5)電焊機的外殼必須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準大于4Ω。
6)氣瓶的存儲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7)氣瓶搬運應使用專門的抬架或手推車。
8)用汽車運輸氣瓶時,氣瓶不準順車廂縱向放置,應橫向放置并可靠固定。氣瓶押運人員應坐在司機駕駛室內(nèi),不準坐在車廂內(nèi)。
9)禁止把氧氣瓶及乙炔氣瓶放在一起運送,也不準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送。
10)氧氣瓶內(nèi)的壓力降到0.2MPa(兆帕),不準再使用。用過的氣瓶上應寫明“空瓶”。
11)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應垂直放置并固定起來,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距離不準小于5m,氣瓶的放置地點不準靠近熱源,應距明火10m以外。
4.1.1砍剪樹木時,應防止馬蜂等昆蟲或動物傷人。上樹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并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不準系在待砍剪樹枝的斷口附近或以上。不應攀登已經(jīng)鋸過或砍過的未斷樹木。
4.1.2砍剪樹木應有專人監(jiān)護。待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nèi)不準有人逗留,城區(qū)、人口密集區(qū)應設置圍欄,防止砸傷行人。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將其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以免拉繩的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臣羯狡聵淠緫龊梅乐箻淠鞠蛳聫椞咏鼘Ь€的措施。
4.1.3樹枝接觸或接近高壓帶電導線時,應將高壓線路停電或用絕緣工具使樹枝遠離帶電導線至安全距離。此前禁止人體接觸樹木。
4.1.4風力超過5級時,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導線的樹木。
4.1.5使用油鋸和電鋸的作業(yè),應由熟悉機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員操作。使用時,應先檢查所能鋸到的范圍內(nèi)有無鐵釘?shù)冉饘傥锛?,以防金屬物體飛出傷人。
4.2.1搬運的過道應當平坦暢通,如在夜間搬運,應有足夠的照明。如需經(jīng)過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處,應預先制定運輸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2運載超長、超高或重大物件時,物件重心應與車廂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長物件尾部應設標志。嚴禁客貨混裝。
4.2.3使用機械牽引桿件上山時,應將桿身綁牢,鋼絲繩不準觸磨巖石或堅硬地面,牽引路線兩側(cè)5m以內(nèi),不準有人逗留或通過。
4.2.4多人抬杠,應同肩,步調(diào)一致,起放時應相互呼應協(xié)調(diào)。重大物件不準直接用肩扛運,雨、雪后抬運物件時應有防滑措施。
4.3.1 挖坑前,應與有關地下管道、電纜等地下設施的主管單位取得聯(lián)系,明確地下設施的確切位置,做好防護措施。組織外來人員施工時,應將安全注意事項交待清楚,并加強監(jiān)護。
4.3.2 挖坑時,應及時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塊,坑邊禁止外人逗留。在超過1.5m深的基坑內(nèi)作業(yè)時,向坑外拋擲土石應防止土石回落坑內(nèi),并做好臨邊防護措施。作業(yè)人員不準在坑內(nèi)休息。
4.3.3在土質(zhì)松軟處挖坑,應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擋板、撐木等。不準站在擋板、撐木上傳遞土石或放置傳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層。
4.3.4在下水道、煤氣管線、潮濕地、垃圾堆或有腐質(zhì)物等附近挖坑時,應設監(jiān)護人。在挖深超過2m的坑內(nèi)工作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風和持續(xù)檢測等。監(jiān)護人應密切注意挖坑人員,防止煤氣、沼氣等有毒氣體中毒。
4.3.5在居民區(qū)及交通道路附近開挖的基坑,應設坑蓋或可靠遮欄,加掛警告標示牌,夜間掛紅燈。
4.3.6塔腳檢查,在不影響鐵塔穩(wěn)定的情況下,可以在對角線的兩個塔腳同時挖坑。
4.3.7進行石坑、凍土坑打眼或打樁時,應檢查錘把、錘頭及鋼釬。作業(yè)人員應戴安全帽。扶釬人應站在打錘人側(cè)面。打錘人不準戴手套。釬頭有開花現(xiàn)象時,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4.3.8線路施工需要進行爆破作業(yè)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
施工作業(yè)需辦理工作票,由施工負責人填寫,經(jīng)施工項目部技術員和安全員審查,風險等級較低的作業(yè)(見下文5.1)由施工隊長簽發(fā),風險等級較高的作業(yè)項目(見下文5.2、5.3、5.4),由施工項目經(jīng)理簽發(fā)。施工負責人通過宣讀作業(yè)票的方式向全體作業(yè)人員交底,作業(yè)人員簽名后實施。
一張施工作業(yè)票只能填寫同一作業(yè)地點的同一類型作業(yè)內(nèi)容,并可連續(xù)使用至該項作業(yè)任務完成。
施工過程需變更施工方案、作業(yè)指導書或安全技術措施,應經(jīng)措施審批人同意,監(jiān)理項目部審核確認后重新交底。
施工周期超過一個月或重復施工的施工項目,應重新交底;如人員、機械(機具)、環(huán)境等條件發(fā)生變化,應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辦理作業(yè)票,重新交底。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zhì)條件和周邊環(huán)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lián)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一)采用非常規(guī)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常規(guī)起重機械進行安裝,負荷達到相應幅度額定負荷90%且低于95%的起重作業(yè)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一)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