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社會實踐活動、公益活動等各種大型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并以安全、就近為原則,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逃生應急方案。
二、外出集體活動,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凡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均告知家長,征得家長或監(jiān)護人同意(簽字)。
三、外出集體活動時按規(guī)定租用安全車輛。學校集體活動租用的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先經交通管理部門檢查、許可,按規(guī)定運行。不租用證件不全、車況不良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交通工具,不聘用無證和技術不良的司機,不超載運行。如遇風、雨、霧天等惡劣天氣,推遲或取消外出活動。
四、活動前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出發(fā)與返程集合時必須清點學生人數(shù)。強調活動時要集體行動,不能一個或幾個同學擅自離開集體去玩,
五、組織集體外出活動時,禁止學生選擇危險項目(如高空跳、攀巖等)。在野炊中要注意飲食衛(wèi)生、用火安全,防止發(fā)生食物中毒或火災事故。夏天要預防中暑。
六、學校不組織學生參加撲救各類火災、防汛、防洪和商業(yè)性慶典、演出活動,拒絕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行為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以外的各類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