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條件的證明文件。
5.3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5.4生產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注冊登記時,生產和使用單位須填寫《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工作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報分公司安環(huán)處,由安環(huán)處統(tǒng)一到湖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辦理。
5.5危險化學品在出廠時,生產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應加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并提供應急服務電話。使用單位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檢查包裝上是否張貼安全標簽,作業(yè)場所有表示化學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的標識。
5.6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
5.7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fā)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后果由生產單位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5.9危險品化學生產單位的新工人,必須做就業(yè)前體檢,發(fā)現職業(yè)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崗位作業(yè)。對作業(yè)工人要定期體檢,發(fā)現職業(yè)病、職業(yè)健康損害、職業(yè)禁忌癥者,要根據《職業(yè)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5.10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11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1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
5.13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的要求。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5.1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雙發(fā)、雙人保管制度。
5.1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為從事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5.16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17遇水、熱、潮易燃燒、爆炸或發(fā)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洼易積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熱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禁止靠近熱源,存放處的溫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點和熔點。閃點在450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學性質與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同存一庫;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庫。
5.20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6 經營
6.1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6.1.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6.1.2主管人員和業(yè)務人員經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6.2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銷售。
6.3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級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6.4領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持使用單位證明到供應處領取,實行兩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