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 的
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落實責任,真正做到各負其責、獎優(yōu)罰劣,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此制度。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班組。
3. 引 用標準
3.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主席令第八十八
號)
3. 2《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guī)范》(GB/33000-2016)
4. 職責
4. 1 公司負責落實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任務, 由負責人
與相關人員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并負責進行公平、公正考核。
4. 2 公司建立安全生產目 標管理制度, 年終對簽約目 標責任人、相關部門、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4. 3 安技部負責對各部門安全績效考核。
5. 內容及要求
5. 1 凡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抓得好,
未發(fā)生任何事故的部門,可參加安全生產先進部室的評比,對評上安全生產先進部室的,由公司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5. 2 凡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未發(fā)生任何事故,均可評比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由公司發(fā)給證書,并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5. 3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而造成發(fā)生特大交通傷亡事故或特大火災傷亡事故,取消評比一切先進的資格,對單位第一安全責任人、直接安全責任人給予罰款1000 元的經濟處罰。 同時視程度給予警告、 記過、 降職、撤職等行政處分。
5. 4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而造成發(fā)生重大交通傷亡事故或重大火災傷亡事故,取消評比一切先進的資格,對單位第一安全責任人、直接安全責任人給予罰款500 元的經濟處罰。 同時視程度給予警告、 記過、 降職、撤職等行政處分。
5. 5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而造成發(fā)生交通傷亡事故或火災傷亡事故, 取消評比一切先進的資格,對單位第一安全責任人、直接安全責任人給予罰款200元的經濟處罰。 同時視程度給予警告、 記過等行政處分。
5. 6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而造成發(fā)生交通事故,雖未有死亡但經濟損失嚴重,對第一安全責任人給予100 元的經濟處罰。
5. 7 如全年未發(fā)生交通傷亡事故, 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進行獎勵。
6. 附錄
6. 1 績效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