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地下礦山安全規(guī)程
發(fā) 文 號:
發(fā)布單位:
主要運輸巷道,電源電壓低于500V時,不低于1.8m,電源電壓高于500V時,不低于2.0m。
b.井下調(diào)車場、架線式電機車道與人行道交叉點,電源電壓低于500V時,不低于2m;電源電壓高于500V時,不低于2.2m?! 。悖总噲觯ㄖ吝\送人員車站),不低于2.2m?! 。矗保保怠‰姍C車運輸?shù)幕|線架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滑觸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軌道部分,不超過5m;在曲線軌道部分,不超過3m。
b.滑觸線線夾兩側(cè)的橫拉線,須用瓷瓶絕緣,線夾與瓷瓶的距離不超過0.2m;線夾與巷道頂板或支柱橫梁間的距離,不小于0.2m。
c.滑觸線與管線外緣的距離不小于0.2m。
d.滑觸線與電耙鋼繩交叉的地點,須用橡皮、木板將鋼繩與滑觸線隔開。
4.1.16 電機車運輸?shù)幕|線須設分段開關(guān),分段距離不得超過500m。每一條支線也須設分段開關(guān)。上下班時間,距井筒50m以內(nèi)的滑觸線必須切斷電源。
架線式電機車運輸工作中斷時間超過一個班時,非工作地區(qū)內(nèi)的電機車線路電源必須切斷。修整電機車線路,必須先切斷電源,并將線路接地,接地點應設在工作地段的可見部位。
4.1.17 使用帶式輸送機,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應不大于15°;向下應不大于12°。帶式輸送機最高點與頂板的距離,應不小于0.6m。物料的最大塊度不應大于350mm。
b.禁止人員搭乘。不得用帶式輸送機運送過長的材料和設備。
c.輸送帶的最小寬度,應不小于物料最大尺寸的兩倍加200mm。
d.帶式輸送機的膠帶安全系數(shù)應為8-10,綱繩帶式輸送機的鋼繩安全系數(shù)為3.5-5。
e.鋼繩芯帶式輸送機的滾筒直徑,應不小于鋼繩芯直徑的150倍,不小于鋼絲直徑的1000倍,且最小直徑不得小于400mm。
f.各裝料點和卸料點,應設固定保護裝置、電氣保護和信號燈。
g.帶式輸送機應設有防止膠帶跑偏、撕裂,防止逆轉(zhuǎn),膠帶和滾筒清理,過速保護,防過載警報,防止大塊沖擊以及沿線路的啟動和緊急停車等裝置和良好的制動裝置。鋼繩帶式輸送機,還必須有防止膠帶脫槽裝置以及多滾輪傳動的疊繩保護裝置。
h.在傾斜巷道中采用膠帶運輸,運輸機的一側(cè)應平行敷設一條卷揚機運輸軌道。如需利用該卷揚運輸?shù)雷鲚o助運輸,應在二者之間加隔墻。
4.1.18 井下采用內(nèi)燃無軌運輸設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每臺設備必須有廢氣凈化裝置,凈化后的廢氣中有害物質(zhì)的濃度應符合TJ36《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的有關(guān)規(guī)定。
b.每臺運輸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司機必須持證駕駛。
c.采用汽車運輸時,汽車頂部至巷道頂板的距離應不小于0.6m。
d.運輸?shù)V石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0%;運輸材料和設備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5%;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服務年限較短的斜坡道,坡度可適當加大。
e.坑內(nèi)運輸作業(yè)區(qū)段,應有良好的照明。
4.2 斜井運輸
4.2.1 井口必須設置靈敏可靠的阻車器。
4.2.2 坡度小于30°、垂直深度超過90m和坡度大于30°、垂直深度超過50m的斜井,須設專用人車運送人員。斜井用礦車組提升時,嚴禁人貨混合串車提升。
4.2.3 人車應有頂棚,并裝有可靠的斷繩保險器。列車各車輛的斷繩保險器應相互連結(jié),并能在斷繩時同時起作用。斷繩保險器應既能自動,也能手動。
運送人員的列車,列車工必須坐在裝有斷繩保險器操縱桿的第一輛車內(nèi)。
運送人員的列車,各車輛之間除連接裝置外,必須附掛保險鏈。連接裝置和保險鏈,應經(jīng)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4.2.4 用列車運送人員的斜井,必須裝設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聲、光信號裝置:
a.每節(jié)車箱都能在行車途中向卷揚司機發(fā)出緊急停車信號;
b.多水平運送時,各水平發(fā)出的信號要有區(qū)別,以便卷揚司機辨認;
c.所有收發(fā)信號的地點,都要懸掛明顯的信號牌。
4.2.5 斜井運輸,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
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列車工指揮,按指定地點上下車,上車后必須關(guān)好車門,掛好車鏈。
斜井運輸時,禁止蹬鉤;禁止行人在運輸?shù)郎闲凶摺?br />
4.2.6斜井應設防止跑車裝置。
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須設阻車器或擋車欄,阻車器或擋車欄在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后關(guān)閉。下部車場須在安全地點設躲避洞。
4.2.7 提升運輸斜井宜設常閉式單網(wǎng)(或雙網(wǎng))斜井撈車器,并經(jīng)常保持完好。
4.3 豎井提升
4.3.1 垂直深度超過50m的豎井,用作人員出入口時,應用罐蘢升降人員。
4.3.2 用罐籠升降人員和物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罐籠須裝設能打開的活頂蓋。
b.罐籠底板應鋪設堅固的無孔鋼板。如罐底裝有轉(zhuǎn)動阻車器的連桿,底板須設檢查孔,檢查孔應用鋼板封閉。
c.罐籠側(cè)壁與罐道接觸部分,禁止使用帶孔的鋼板。罐內(nèi)要裝設扶手。
d.罐籠兩端出入口,應裝設高度不小于1.2m的罐門或罐簾,罐門或罐簾下部距罐底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0mm,罐門不得向外開啟。
e.罐籠內(nèi)須設阻車器。
f.罐籠的最大載重量,應在井口公布。
4.3.3 罐籠的層高和一次載人數(shù)量,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單層或多層罐籠最上層的凈高不得小于1.9m,防墜器的拉桿彈簧須有保護套筒;
b.多層罐籠其它各層的凈高不得小于1.8m;
c.罐籠載人數(shù)量,應按每人占用0.2m底板面積確定;
d.罐籠每層一次載人數(shù)量,應明確規(guī)定并在井口公布。
4.3.4 提升人員或物料的罐籠,必須裝設安全可靠的防墜器。多繩提升可不設防墜器。
建井期間臨時升降人員的罐籠,如無防墜器,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4.3.5 禁止用罐籠同時提升人員、物料或爆炸材料。
4.3.6 無隔離設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員的時間內(nèi),箕斗提升系統(tǒng)應暫時停止工作。
4.3.7 在豎井內(nèi)用帶平衡錘的單罐籠提升人員的物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平衡錘和罐籠用的鋼絲繩的規(guī)格應相同,并應做同樣的檢查和試驗;
b.專門升降人員的罐籠,平衡錘重量必須等于罐籠自重與規(guī)定乘載人數(shù)總重量之和;
c.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平衡錘重量須等于罐籠與礦車自重加有效載重量的一半;
d.平衡錘須沿罐道運行。
4.3.8 提升容器的導向槽(器)與罐道之間的間隙,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a.型鋼鋼軌罐道,每側(cè)不得超過5mm;
b.木罐道,每側(cè)不得超過10mm;
c.鋼繩罐道,導向器內(nèi)徑應大于罐道繩直徑2-5mm。
4.3.9 導向槽(器)和罐道,其間磨損達到下列程度,均應予以更換:
a.鋼軌罐道的一側(cè)磨損超過8mm。
b.鋼軌罐道的軌腰銹蝕超過原厚度的25%。
c.木罐道的一側(cè)磨損超過15mm。
d.導向槽的一側(cè)磨損超過8mm。
e.鋼軌罐道和罐籠導向槽同一側(cè)總磨損量達到10mm。
f.鋼絲繩罐道表面鋼絲在一個捻距內(nèi)斷絲超過15%;封閉鋼絲繩的表面鋼絲磨損超過50%;導向器磨損超過8mm。
4.3.10 豎井內(nèi)提升容器之間、提升容器與井壁或罐道梁之間的間隙須符合表1規(guī)定。
鋼絲繩罐道的直徑應不小于32mm,防撞鋼絲繩的直徑應不小于40mm。
鑿井時,兩個提升容器的鋼絲繩罐道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250+H/3(mm)。井筒深度H小于4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于300mm。
提升容器的一側(cè)裝有鋼軌罐道時,其導向槽外緣與在罐道梁上固定罐道的固定裝置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20mm;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罐道梁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40mm。
表1 豎井內(nèi)提升容器之間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裕?br />
4.3.11 采用鋼絲繩罐道時,罐道中點的剛性系數(shù)應不小于50kg/m(拉緊重錘重量約為每100m罐道長度1t)。同一提升容器,各罐道繩的重錘重量,應相差5-10%,以免引起共振。
井底應設綱繩罐道的定位裝置。拉緊重錘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窩水面的距離,不得小于1.5m。井底應設有清理粉礦及泥漿的專用斜井及聯(lián)絡道(或其它形式的清理設施)。
采用多繩摩擦提升機時,粉礦倉要設在尾繩之下,距離尾繩最低位置應不小于5m。穿過粉礦倉底的鋼繩罐道應用隔離套筒予以保護。
從井底車場軌面至井底固定托罐梁面垂高,應不小于過卷高度。
4.3.12 罐道鋼絲繩應有20-30m備用長度。罐道的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應定期檢查,及時串動和轉(zhuǎn)動罐道鋼絲繩。
4.3.13 天輪到卷揚機卷筒的鋼絲繩最大偏角不得超過1°30'。
天輪輪槽的剖面中心線,須與輪軸中心線垂直。不得有輪緣變形、輪輻彎曲和活動等現(xiàn)象。
4.3.14 多繩摩察提升機的主繩,若用扭轉(zhuǎn)鋼絲繩,必須按左右捻相間順序懸掛,懸掛前,鋼絲繩須除油。
若用扭轉(zhuǎn)鋼絲繩作尾繩,提升容器底部除扁尾繩外(包括不扭轉(zhuǎn)鋼繩),均須設尾繩旋轉(zhuǎn)裝置。掛繩前,尾繩必須破勁。
井筒內(nèi)最低裝礦點的下面,須設尾繩隔離裝置。
4.3.15 運轉(zhuǎn)中的多繩摩擦提升機,應每周檢查一次主繩的張力,如各繩張力反彈波時間差超過10%,應進行調(diào)繩。
主導輪和導向輪的磨擦襯墊,應視其磨損情況及時車削繩槽。繩槽直徑差不應大于0.8mm。襯墊磨損達2/3,應及時更換。
4.3.16 采用鋼繩罐道的罐籠提升系統(tǒng),中間各中段須設穩(wěn)罐裝置。
4.3.17 采用鋼繩罐道的單繩提升系統(tǒng),提升繩應使用不扭轉(zhuǎn)鋼絲繩。
4.3.18 禁止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員。如遇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主管礦長批準。
4.3.19 檢修、檢查井筒時,允許人員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頂蓋上工作,但必須有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a.必須在保護傘下作業(yè);
b.必須佩帶安全帶,安全帶應牢固地綁在提升鋼絲繩上;
c.檢查井筒時,升降速度不得超過0.3m/s;
d.容器上應設置專用信號;
e.地表及各中段井口須設人警戒,不準掉落任何物品。
4.3.20 罐籠提升系統(tǒng)的各中段,應使用搖臺。除在井口和井底允許設置托臺外,在特殊情況下,允許在中段設置自動托臺。搖臺、托臺與卷揚機必須閉鎖。
4.3.21 豎井提升系統(tǒng)應設過卷保護裝置,過卷高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提升速度小于3m/s時,不小于4m;
b.提升速度為3-6m/s時,不小于6m;
c.提升速度為6-10m/s時,不小于最大提升速度1秒的提升高度;提升速度大于10m/s時,不小于10m;
d.豎井建井期間用吊桶提升時,不小于4m。
4.3.22 多繩摩檫提升系統(tǒng),在井塔(架)及井底的過卷段內(nèi),應裝設楔形罐道,楔形部分的斜度為1%,其長度不小于過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的安裝,應使下提升容器比上提升容器提前接觸楔形罐道,提前距離應不小于1m。在井塔(架)的楔形罐道之上,應設置過卷檔梁。
4.3.23 豎井提升系統(tǒng)的提升裝置(卷筒、制動裝置、保險裝置、調(diào)整裝置、傳動裝置、連接裝置、提升容器、防墜器、導向槽等)、搖臺(或托臺)、阻車器、推車機、裝卸礦設施、天輪和鋼絲繩等,每班應檢查一次,每周應由車間設備負責人檢查一次,每月應由礦機電科長(機械師)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處理,并將檢查結(jié)果記入提升裝置記錄簿。
4.3.24 鋼筋混凝土井架、鋼井架和多繩提升機井塔每年必須檢查一次,木質(zhì)井架每半年必須檢查一次,檢查結(jié)果應寫書面報告,有嚴重問題的應報送主管局(公司),并及時解決。
4.3.25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井口車場,都必須設信號裝置。在用中段均應設專職信號工。各中段發(fā)出的信號應有區(qū)別。
乘罐人員應在距井口5m以外候罐,必須嚴格遵守乘罐制度,聽從信號工指揮。
卷揚機司機未聽清信號用途時,不準開車。
4.3.26 豎井提升系統(tǒng),須設有能從各中段發(fā)給井口總信號工轉(zhuǎn)達卷揚機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與卷揚機的啟動要有閉鎖裝置,還要設有輔助信號裝置,以及電話或話筒。
罐籠提升信號系統(tǒng),應設有下列信號:
a.工作執(zhí)行信號;
b.提升中段指示信號;
c.提升種類信號;
d.檢修信號;
e.事故信號;
f.如無聯(lián)系電話,應設聯(lián)系詢問信號。
箕斗提升信號系統(tǒng),應設有上述a、b、c、e、f款信號。
4.3.27 下列情況下,井下各中段可直接向卷揚機司機發(fā)出信號:
a.緊急事故停車;
b.用箕斗提升礦石或廢石;
c.用罐籠提升礦石或廢石。
但是必須由井口總信號工轉(zhuǎn)換燈光信號給卷揚司機,司機才能聽從某一中段的信號工指揮。
4.3.28 鑿井期間用吊桶升降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吊桶須沿導向鋼繩升降。豎井開鑿初期無導向繩時,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吊盤下面無導向繩部分,亦不得超過40m。
b.吊桶上部須裝設堅固的保護傘。
c.裝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吊桶升降時,禁止乘桶人員坐在或站在吊桶邊緣。
d.禁止用自動翻轉(zhuǎn)式或或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搶救傷員時例外)。
e.吊桶提升人員到井口時,必須在出車平臺的井蓋門關(guān)閉和吊桶停穩(wěn)后,方準人員進出吊桶。
4.3.29 所有升降人員的井口及卷揚機室,均須懸掛下列布告牌:
a.每班上下井時間表;
b.信號標志;
c.每層罐籠每次允許乘罐的人數(shù);
d.其他有關(guān)升降人員的禁止和注意事項。
4.3.30 清理豎井井底水窩時,上部中段須設保護設施,以防物體墜落傷人。
4.4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4.4.1 除在傾角30°以下的斜井用以提升物料的鋼絲繩外,其它提升鋼絲繩和平衡鋼絲繩,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驗。經(jīng)過試驗的鋼絲繩,貯存期不得超過6個月。
4.4.2 提升鋼絲繩(用于摩擦輪式提升機的除外)的試驗,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有腐蝕性氣體的礦山,三個月試驗一次。
b.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第一次試驗的間隔時間為一年,以后每隔六個月試驗一次。
c.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一年試驗一次。
4.4.3 各種提升設備用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系數(shù),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a.專用于升降人員的,不低于9;
b.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時一低于9,升降物料時不低于7.5;
c.專用于升降物料的,不低于6.5;
d.多繩摩擦提升鋼絲繩,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不低于8,升降物料用的不低于7;
e.用作鋼絲繩罐道的不低于6,用作防撞鋼繩的不低于5。
4.4.4 在用的鋼絲繩作定期試驗時,如果安全系數(shù)為下列數(shù)字,必須更換:
a.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于7;
b.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時小于7,升降物料時小于6;
c.專為升降物料和懸掛吊盤用的小于5。
4.4.5 新鋼絲繩使用前的試驗,如果拉斷和彎曲的不合格鋼絲數(shù)達到下列數(shù)字,禁止使用:
a.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6%;
b.升降物料用的,10%。
在用鋼絲繩經(jīng)試驗不合格鋼絲數(shù)達到25%時,必須更換。
4.4.6 對提升鋼絲繩,除每日進行檢查外,每周必須以0.3m/s以下的速度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平衡繩(尾繩)和罐道繩,每月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所有檢查結(jié)果,均應記入檢查記錄簿。
鋼絲繩一個捻距內(nèi)的斷絲數(shù)達到下列數(shù)值時,必須予以更換新繩:
a.提升鋼絲繩,5%(如斷絲在端部,允許切去斷絲部分,繼續(xù)使用); b.平衡鋼絲繩,10%;
c.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鋼絲繩,10%。
提升鋼絲繩,直徑比開始懸掛使用時縮小10%,或捻距比開始懸掛使用時延長0.5%,或外層鋼絲直徑減?。常埃?,均應更換新繩。
4.4.7 鋼絲繩遭受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伸時,應立即停止運轉(zhuǎn),進行檢查。如發(fā)現(xiàn)鋼絲繩受到損傷,或鋼絲繩延長0.5%或直徑縮?。保埃?,均須更換新繩。
提升設備上禁止使用有斷股、接頭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的缺陷鋼絲繩。
4.4.8 多繩摩擦提升機的主繩,有一根不合格的,應全部更換。
4.4.9 平衡鋼絲繩(尾繩)的長度,應能滿足罐籠或箕斗過卷,或在提升容器下部吊運長材料或長設備的需要。平衡鋼絲繩(尾繩)不得被水淹,也不許有托繩現(xiàn)象。
4.4.10 單繩提升,鋼絲繩與提升容器之間須用桃形環(huán)連接。鋼絲繩由桃形環(huán)上平直的一側(cè)穿入,用不少于5個繩卡與主繩掐緊,其間距為200-300mm,然后再掐一視察圈。
提升容器須用帶拉桿的耳環(huán)和保險鏈(或其它類型的連接裝置、保險裝置)分別連接在桃形環(huán)上。安裝好的保險鏈,不準有打結(jié)現(xiàn)象。
多繩提升的鋼絲繩,須用專用桃形繩夾?;乩K頭須用2個以上繩卡與主繩掐緊。
4.4.11 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不合格者不準使用。
在用豎井罐籠防墜器,每半年進行一次清洗和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在用斜井人車防墜器,每日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防墜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