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辦結被拆除物的中斷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在進行管線拆除前,應查清管道中介質的種類、化學性質,并采取中和、清洗等相應的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全面掌握拆除工程的圖紙和資料,進行實地查勘,制定拆除方案,并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市容、環(huán)保等規(guī)定編制施工組織方案,提出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施工組織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編制,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同意。
拆除結構復雜、體量較大、環(huán)境復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采用特種作業(yè)方法的拆除工程,應組織專家對施工組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論證,并報區(qū)、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必要時,區(qū)、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可組織專家對施工組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復審。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所采用拆除方法的相關規(guī)定,劃定危險區(qū)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標志。在居民密集點、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應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拆除施工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配備搶險救援的有關器材。
第十六條 作業(yè)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對作業(yè)人員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同時填寫書面記錄;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取得相關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凡需登高從事拆除作業(yè)的施工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其身體狀況必須符合有關作業(yè)管理的規(guī)定。
第三章施工階段管理
第十八條 拆除施工應當設專人管理,嚴格按照施工組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施工過程中,確需變更施工組織方案的,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同意;原施工組織方案由專家論證通過的,應當由原組織論證的單位另行組織專家論證。施工組織方案變更應當報區(qū)、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 拆除施工一般應自上而下按順序進行;先非承重結構后承重結構;拆除欄桿、樓梯和樓板應與同層次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