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列入歷史文化名城、重要建筑和風貌區(qū)保護名錄的建筑物、構筑物、歷史文化街區(qū)、風貌區(qū)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ㄒ唬┎坏米鳛楣I(yè)廠房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倉庫使用;
?。ǘ┎坏迷诒Wo范圍內搭建影響消防安全的臨時設施;
?。ㄈ┌凑找?guī)定安裝避雷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按照消防安全規(guī)定設置、維護消防設施、防火分隔、電氣線路等;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九條 隧道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通風排煙設施和消防設施,保持設施完好。
隧道內應急通道應當設有明顯標志,通道門應當便于開啟。
隧道內嚴禁易燃易爆危險品、劇毒品運輸車輛通行。
第四十條 公共交通工具和單位自備班車應當配備滅火器、安全逃生錘等必要的應急設施,設置明顯標識和使用說明,并定期對應急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完好、有效;對司乘人員進行消防安全、逃生技能培訓和組織疏散引導、滅火等應急演練。
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難燃、不燃材料。地面設施應當設有可靠的避雷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軌道交通車站非商業(yè)區(qū)不得設置影響消防安全的臨時商鋪。
第四十一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除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技術標準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_車、停車及物料切換操作時應當按照消防安全防范要求實行消防安全監(jiān)護;
(二)裝置、儲罐、管線檢修、改造的施工人員應當熟悉危險操作環(huán)節(jié),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三)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安全操作規(guī)程。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儲存、裝卸設施防火間距范圍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十二條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輸送管網信息系統(tǒng),設置輸送管道的安全警示標志,定期巡查,確保安全。
在易燃易爆危險品輸送管道保護范圍內動用明火,或者進行敷設管道、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作業(yè)的,建設單位事先應當與輸送管道的經營、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制定保護方案,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輸送管道分布情況進行現(xiàn)場勘察,確定管道位置。
改裝、遷移或者拆除易燃易爆危險品輸送管道設施,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在易燃易爆危險品輸送管道保護范圍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十三條 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港口碼頭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谖迩嵓壱陨洗a頭裝卸作業(yè)時,應當按照消防安全防范要求實行消防安全監(jiān)護;
?。ǘ┰O置防止物料水面擴散的圍油欄;
?。ㄈ┮罁矣嘘P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水幕、泡沫和其他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ㄋ模┓?、法規(guī)的其他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 地下建筑、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以下的建筑,不得設置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混合場所。
生產、儲存可燃物品的廠房、倉庫和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經營性公共建筑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設有獨立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設施,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
第四節(jié)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yè)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符合消防條件的,于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頒發(fā)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對不符合消防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且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撤銷原同意其投入使用、營業(yè)的消防安全檢查決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質量技術監(jiān)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不得利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的消防產品,不得向建設單位推薦消防產品。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使用環(huán)節(jié)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對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現(xiàn)場抽樣判定;不能現(xiàn)場判定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咨詢、評估、鑒定、檢測等意見應當客觀、公正、真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