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砸、軋、刮和污損城市道路;
?。ǘ┩当I、挪動、毀損城市道路附屬設施;
?。ㄈC動車在橋面上停放或者試剎車;
?。ㄋ模├脴蛄骸⑺淼涝O施進行牽拉、吊裝等作業(yè);
(五)在橋洞內設置建(構)筑物;
?。┢渌麚p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fā)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guī)定補辦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期限的,應當向原批準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城市道路占用費和挖掘修復費應當??顚S?。
第二十四條? 下列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占用:
?。ㄒ唬┕徽九_兩側二十米范圍內;
?。ǘ┽t(yī)院、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門前兩側各五十米范圍內;
(三)道路交叉路口及其視距三角形范圍內和鐵道路口、彎路三十米內及橋面;
?。ㄋ模┫劳ǖ兰跋涝O施周邊十米范圍內;
(五)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周邊十米范圍內;
?。┑叵鹿芫€閘閥、檢查井、雨水井、收水井的使用和操作范圍內。